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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解读

作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 赵苏启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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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明确了煤矿企业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求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为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工作提供了依据。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现对该规定予以解读。

《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及背景

  我国的主要能源是煤炭,我国煤矿企业多,从业人员数量大,职业危害严重,其中以粉尘危害最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 2008年,全国累计报告尘肺病例62.7万例,其中煤矿尘肺病就有约30万例,煤炭行业尘肺病病例约占全国尘肺病患者总数的50%。而与之对应的是,目前,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意识淡薄,很多煤矿企业对煤矿工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资金、设施投入不足,表现为重视生产发展,忽视员工职业健康;重视企业经济利益,忽视企业社会责任,从而导致煤矿职业病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因此,推进煤矿职业病防治,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更关系着广大煤矿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他们能否体面劳动和生活得更有尊严。

  为了保护广大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规范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规定》,以期进一步规范和推动煤矿企业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规定》有哪些主要特点

  《规定》明确了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中毒等4种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要求,明确了每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的标准、测定方法和具体措施。在判定标准、测定方法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在措施要求上吸收了一些科研机构、煤矿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一些最新科研成果,同时还借鉴了国外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一些有益做法。

  《规定》针对我国煤矿尘肺病高发这一现状,建立了煤矿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超标按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制度,首次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纳入煤矿事故调查范围之内,通过强化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促进煤矿企业重视粉尘危害防治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治理粉尘危害,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这些新措施反映出《规定》具有显著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特点。

《规定》重点突出了可操作性

  《规定》明确了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中毒4种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要求,并且明确了每种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治标准、测定方法和具体措施,不仅全面涵盖了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各种危害因素,而且还制定了具体针对性措施。

  以煤矿作业场所头号危害因素——粉尘来说,《规定》设定了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并将作业场所粉尘区分为煤尘、岩尘、水泥尘,各种不同的粉尘有具体的判定标准,这样既细化了防治对象,又方便了煤矿企业落实执行。

  在具体监测工作中,《规定》对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也作出了要求,区分出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锚喷、转载点、井下其他场所、露天煤矿、地面作业场所等不同地点。在不同作业点,又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和情况,明确了测尘点的具体位置,并明确提出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这些细化的要求,都为《规定》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和技术保障。

  在煤矿粉尘具体防治措施上,《规定》提出,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

  《规定》要求,在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在煤、岩层中钻孔等时,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同时,《规定》还提出,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也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除此之外,《规定》还要求预先湿润煤体并做好转载及运输点的防尘工作。

  除了粉尘危害防治,《规定》还对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噪声、高温、中毒职业危害因素提出了具体的防治要求,可以说,这些防尘措施涵盖了煤矿作业场所方方面面的危害因素,做到了不留死角。既明确了煤矿企业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应该做什么,而且告诉了煤矿企业怎么做,因此,《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规定》完善了相关配套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

  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为了认真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好《规定》的各项要求,《规定》明确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配套制度主要包括以下14项:《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规定》明确了相关监管部门责任

  《规定》不仅强调了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而且也明确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在职业危害监管监察中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

  《规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监督检查,事故认定与调查处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要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权限,抓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职业危害事故查处与认定等工作,切实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工作列入“三项监察”的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并组织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等。

  编辑 余茂君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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