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专题 标准 论坛 博客 问吧 《劳动保护》 《现代职业安全》

读者之声

作者:本站原创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3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谨防“乐极生悲”

  2010年第8期“热点追踪”栏目《预警“太空迷航”隐患》一文,敲响了大型游乐设施监管的警钟,也提醒大家对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坐安全引起注意,谨防“乐极生悲”。

  有些不法厂家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于不顾,竟私自生产游乐设施,给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还有一些商家购买了设备以后疏于管理,缺乏对游乐设备的维护和投入,在运转一段时期以后难免出现事故。最应该引起注意的是,一些大型的庙会和集会场合,经常会出现一些流动式的大型游乐设施,而这些游乐设施有的外观陈旧且腐蚀严重,基本属于报废之列,还有一些游乐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损坏或缺失。尽管如些,乘坐的人却趋之若鹜。笔者发现,大多数商家既不设“乘坐须知”,也不询问乘客是否有禁忌病症,更不会对乘客做简单的培训和告知,交了钱就可以乘坐,即便是高速度、高落差的挑战性游乐项目也不例外。这样的游乐设施出事是迟早的事,不出事才是怪事。

  尽管一些游乐设施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是却很少有人过问。客观来讲,这是相关部门的监察明显的缺位。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从设施的设计、制造、登记、运行、维修、检验等方面全面把关,一经发现异常现象,立即责令整改,切实维护游客的人身安全。

  河北唐山读者 鞠庆红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要从“一把手”做起

  自7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发布,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至今已经快两个月了,但这项制度执行得却并未尽如人意,在一些煤矿存在着领导“被下井”“软执行”“替下井”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同时,有必要强调作为煤矿矿长(董事长、经理)的“一把手”要亲自带班下井。

  直言勿讳,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就是针对煤矿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而去的,就是为了解决“县委书记下井被吓哭”的问题,是一项带有强制执行的硬措施。煤矿的矿长(董事长、经理)是煤矿的领导,是主要领导,自然要带头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的矿长(董事长、经理)作为煤矿的“一把手”,权力是最大的,说了是最算的,他们带班下井,发现问题解决得最有力、最彻底,安全也会最有保障。煤矿的矿长(董事长、经理)亲自带班下井,还会很好地解决领导带班下井的推诿、扯皮、攀比等现象。要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就要从煤矿矿长(董事长、经理)做起,只有矿长(董事长、经理)从自我做起,带头带班下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才能落到实处。

  既然是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特别是作为煤矿矿长(董事长、经理)的“一把手”带班下井,就不能讲条件,不能讲理由,不能讲特殊。惟如此,才能有效地解决煤矿生产中的事故隐患问题,才能保障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才能保障广大矿工的生命安全。

  吉林通化读者 葛瑞原 王而山

从无人竞聘安监站长谈起

  近日,浙江海宁市某街道实行机关中层干部上岗竞聘,不少职位竞争激烈,大家抢着竞聘,唯有街道安监站长职位无人问津。调查数据显示,2006年6月海宁市有63名在册专、兼职乡镇安监员,到目前只有29人仍奋斗在安监岗位上,有4个安监站原工作人员全部流失,1个安监站4年不到换了4任站长。

  无人竞聘安监站长现象,比较实际地反映了当前部分地区乡镇安监机构队伍建设上存在的问题:一是乡镇安监工作总体趋向弱化、边缘化。安监站机构设置也趋于虚拟化,“挂安监的牌子,干其他部门的活儿”的现象很普遍,实际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的时间有限。二是安监人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日益严厉的形势下,一旦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安监人员面临的不仅是评先评优资格一票否决问题,行政处分、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安监人员工作辛苦,待遇却不高。安监人员没有加班补助,也没有特殊津贴,与其所担负工作的性质和超常的工作量、工作压力很不相适应。四是没有话语权,安全监管力不从心。由于安监站没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力度不大,缺乏强制力,处于“监管无手段,执法无资格,权责不对称”境地,安全监管力不从心。

  乡镇安监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管的前沿阵地。在此呼吁,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这批人员和这个工作,用实招保障这个阵地的建设不断加强而不是削弱。

  浙江海宁读者 张建良 廖基任

  编辑 宁 远

责任编辑:kerrywang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信息
  • 没有相关信息!
  • 观后心情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最新排行
    最新推荐
    论坛精华
    问吧精华
    博客精华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劳动保护》杂志社
    电话:010-84850376-922 传真:010-84854726 主站:www.esafety.cn
    杂志:www.ldbh.com.cn 商城:www.esafetyshop.cn 安全月:www.anquanyue.cn 京ICP备11028188号
    友情提示:分辨率1024*768显示效果最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劳动保护》·易安网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