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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健康监管并驾齐驱

作者:本刊记者 余茂君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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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例1万8218例,其中煤炭行业尘肺病就有7 336例,占全国尘肺病例总数的50.6%。这一煤矿尘肺年新增病例数据,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上通报的数据。

  2010年8月4日~5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继2009年宁夏银川座谈会之后,在内蒙古赤峰市再次召开了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座谈会。会议贯彻学习了国务院刚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并就即将施行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学习讨论,同时明确了今后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煤矿粉尘危害形势严峻

  座谈会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首先总结肯定了2009年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2009年以来,全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按照宁夏银川座谈会确立的“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十六字”工作方针,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建设从国家到地方,再到企业,取得了新的进展;企业主体责任从安全投入、机构建设、技术保障等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步;各地职业危害防治监管监察工作,也结合地区实际,依法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

  赵铁锤指出,这些成绩的取得,凝聚着各级煤矿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的辛勤汗水,但这些成绩和进展,与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的期盼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赵铁锤分析指出,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快度发展时期,原有的煤矿职业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危害仍在不断产生,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形势不容乐观,整体表现出来的就是煤矿尘肺病仍然多发,职业危害事件多发,职业危害种类在扩大。而与之对应的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却不够重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煤矿企业由于历史欠账较多,基础管理还很薄弱,再加上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监察体制机制尚未理顺,导致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座谈会上,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理事长张宝明讲话稿(由协会副秘书长杨书宏代为宣读)披露,根据近几年的煤矿尘肺调研统计分析,截至2007年底,全国煤矿企业累计有尘肺病患者31.2万人(不包括乡镇煤矿),尘肺病检出率为7.2%,尘肺病患者死亡率为3.24%。

  会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王树鹤分析指出,“现在‘白伤’确实比‘红伤’更严重”。今后的发展趋势,按照目前尘肺病检出率高、体检率低、漏诊率高、退休职工未完全进入统计等实际情况,尘肺病发病率还将呈现上升的趋势。

职业危害防治不能漠视

  张宝明讲话稿披露,目前,我国有500多万各种所有制煤矿工人,年产原煤30多亿t。这些煤矿工人为国家经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但他们却面临着以粉尘为主体的严重的职业危害,一些煤矿工人,更是由此患上了不可根治的尘肺病。

  王树鹤指出,就是在这样一种状况下,仍有不少人认为,“现在煤矿事故多发,顾不上职业健康”。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国内煤炭生产形势下,这确实是一个事实,但这是不是就能成为地方忽视监管,企业怠于防治的理由呢?在王树鹤看来,煤矿安全生产,工人职业健康,其实是并行不悖的,“都是安全生产的一部分”。

  2008年10月21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接见新一届全国总工会领导班子和工会系统十五大代表时即强调,要“把加强安全生产,防治职业病等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2004年,胡锦涛还专门在新华社内参上详细批示:“煤矿工人受到尘肺病威胁不是个别现象,在小煤矿、小水泥厂企业尤为突出,这关系到广大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加强执法力度,严格劳动保护措施,采取治本办法加以解决,同时要加强职业病防治。”2010年4月29日,胡锦涛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仍然强调,“要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从而生活得更有尊严”。

  当前,职业安全健康已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不仅是广大煤矿工人及其家属的热切期盼,而且是各级政府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所在,更是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的必有之路。

  为了解决涉及广大煤矿工人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最基本、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尽可能地减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保障煤矿工人在阳光下顺畅呼吸的权利,此次会议上,赵铁锤表示,全国将大力开展《规定》宣传教育活动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以组织实施《规定》为载体,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大力加强监管监察工作,不断提高技术支撑服务能力,来改善煤矿作业场所环境,有效控制煤矿职业危害,扎实推进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防治工作将以3点为重

  此次印发并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为推进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规定》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和申报,粉尘、噪声、高温以及职业中毒防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监督检查,事故认定与调查处理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监察部门的责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赵铁锤指出,首先,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作为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煤矿企业首先要高度重视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等14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赵铁锤强调,各煤矿企业不仅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14项制度,还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做好日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在此基础上,各煤矿企业还要坚持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在新建、改建、扩建煤矿时,必须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场所,各煤矿企业也要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现在,很多煤矿企业“根本没有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从而导致煤矿职业危害严重,赵铁锤指出,如果企业“能够把抓效益的1/2的劲头,用来抓职业危害防治,肯定会好起来”。

  第二,作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今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会同各相关单位,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监察工作力度,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专项监察,并把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执法工作纳入“三项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定期监察)计划,依法查处煤矿企业职业危害事故,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事故责任。各级煤矿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还要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机构和人员,配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督促煤矿企业及时进行整改治理。督促煤矿企业及时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作为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一环的技术支撑,下一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还将大力提高技术支撑服务能力,整合现有煤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构建起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提供技术服务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支撑机构,以及负责企业日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内部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危害监督检查三级技术支撑体系。赵铁锤在会上一再要求,“三级技术支撑体系,一定要建立起来”。同时,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并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坚决限制、逐步淘汰那些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共同把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好。

  链接:

  14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编辑 余茂君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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