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出比远远高于事后整改的比例,这一比例为1:5。这就是说,在事前投入1元用来预防事故,就可以避免处理事故时需要花去的5元钱。
人们常常用“买药”和“买棺材”来形容安全投入的重要性。某些企业不舍得花钱预防事故,出了事故死了人,则出手大方,称这种现象为“有钱买棺材,没钱买药”。
这一比喻入木三分,话糙理不糙。记得当时的煤炭部老部长高扬文在一次会上这样讲:安全生产装备到底需要多少钱?每年由于发生事故少产几万吨煤。这笔账没有人去算,而花点钱安装安全装备就有人斤斤计较。其实,拿出事故损失的百分之几去上安全设备,问题不就解决了吗。老部长语重心长地告诫大家:“不能再干买药没钱,看病没钱,而买棺材倒有钱的傻事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后,管理层注意到以上问题的严重性,感到制定新的法规来约束企业进行安全投入十分必要。于是,自2004年开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财政部两家联合进行调研,决定发布一个“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的文件,并在煤矿中开始实施提取安全费用。
200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文件中把安全投入分为两大块,一块是安全费用,一块是“维简费”。
通知规定,在大中型煤矿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安全投入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
在小型煤矿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安全投入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以下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这一办法实施后受到广大煤矿企业的欢迎,对促进煤矿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建立安全长效机制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借鉴这一做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制度。
事物往往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当初搞了“维简费”,后来又撤,如今又搞了。历史有惊人的相似,但这次是质的飞跃。
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办法已经不再是先前那样笼统地提一个百分比,而是根据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做了。
记者就高危行业的定义、安全费用按行业不同提取的标准,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黄毅。
记者问,高危行业是如何定义的?
黄毅说,按照《办法》规定的含义,高危行业特指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生产企业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黄毅对记者说,这个办法规定了各个行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以前有关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最大的区别是更全、更细、更科学,操作性更强。
黄毅介绍说,《办法》明确了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这个范围包括以下6个方面:一是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是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是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是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是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是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在此范围内,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重在建立长效机制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施行后,记者电话采访了新疆石油局钻井公司经理田富林、专门从事化工安全工作多年的资深专业人士赵铸新,以及在建筑企业从事安全管理多年的俞胜章,请他们就《办法》的实施谈谈自己的想法。
新疆石油局钻井公司,拥有钻机102台,年进尺200万m,在新疆大片土地,以及埃及、阿曼、委内瑞拉等8个国家有钻井任务。2005年,他们投资6000多万元用于安全生产,对井控装置进行了安全改造。同时,为了搞好设备的本质安全,这几年每年都投入1.2亿元进行设备更新,目前,设备的新度系数从0.4提高到0.6。
田富林说,《办法》的出台,使我们高危行业在安全投入上能够建立起长效机制。
企业在执行这一《办法》过程中,首先要按规定,把安全费用提取、用足。安全投入,出事故前投入要比出事故后补救时投入好得多。在企业自觉执行这一规定的基础上,政府还要加强监管。我们在国外施工时,那里的政府经常来监察。看一看企业的安全费用是否到位。同时,应该把安全投入与安全管理结合起来,光投钱不加强管理仍然会出事故。
赵铸新,在湖南怀化化工局从事安全专业工作多年,他说,很多化工企业存在设备老化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在高危行业施行提取安全费用的制度。就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