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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解读

作者:陈 浩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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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5817-2009《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经国家标准委批准,已于200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是对G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的修订。该标准将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作为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的分级指标,有助于企业加强粉尘作业场所分级管理,改善作业场所环境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也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对粉尘作业场所的监管提供了依据。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我国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在各类职业病中,尘肺病占的比例最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中国内地累计报告职业病67万6562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61万6 442例,死亡14万6 195例。根据卫生部统计公报数据显示,近些年来,每年尘肺病发病病例占全部职业病发病例的60%以上。

  尽管我国已出台并多次修订了关于粉尘的职业卫生标准,但是,职业卫生标准并不能用来反映和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和状况。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等原因,调研发现许多企业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有些超标还十分严重。本标准虽然与职业卫生标准有所区别,但是有紧密的联系。使用本标准能够将不同危害程度的粉尘作业场所区分开来,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提供依据,使之按照轻重缓急,区别对待,科学的、有计划的消除粉尘作业场所的危害。由于使用原标准对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存在着指标值不易获取、计算分级繁琐、缺乏可操作性的缺点,且我国有关粉尘的职业卫生标准已进行了多次修订,原标准中超标倍数计算所依据的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已不再使用,TJ36-19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早已废止,现在使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作为职业卫生标准,因此,修订原标准势在必行。

主要修订内容

  标该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了标题。将原标准名称《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改为《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使之更能反映标准制定的初衷。原标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分级对象不确定,将作业活动作为分级对象,在设定分级指标时,考虑人的因素,使得指标的获取非常复杂,指标值计算难度很大,可操作性差,且增加了危害等级确定的不确定性。本次修订将分级对象确定为粉尘的作业场所,不仅使分级对象明确,而且使得粉尘的危害程度更易准确量化。

  将原标准术语由8项调整为6项。根据标准修订的需求,用粉尘替代了生产性粉尘,是为了避免产生“非生产性”歧义;增加了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两个术语,是为了更准确地计算粉尘的危害程度;依据职业卫生标准的变化,修订了超标倍数,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将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作为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的分级指标,替代了原标准中的3个独立分级指标(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超标倍数是指测定的作业场所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超过粉尘职业卫生标准的倍数。

  指标确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本标准分级的指标的设定主要考虑粉尘作业场所对作业人员的客观危害性,而不涉及人为的因素。因此,将原标准的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指标去掉。此外,肺总通气量是在制定职业卫生标准时应考虑的因素,并不反映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二是去掉游离SiO2含量的毒性指标是为了避免重复考虑粉尘毒性对人体的危害。在一个指标中重复考虑一项因素并不能提高对粉尘危害程度等级的准确性。粉尘对人体的危害主要取决于粉尘的毒性大小和接尘量多少两个因素。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是人长期吸入粉尘(尤其是呼吸性粉尘)并长期在人体内积累造成的。因为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制定既考虑了粉尘的毒性,又考虑了接尘量(按接尘30年,发病率1‰推出)。因此,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在作业场所测定的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的大小了。由于尘肺病主要由呼吸性粉尘(简称“呼尘”)引起,因此,若标准中制定了呼尘、总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就可使用测定的呼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计算粉尘浓度超标倍数;若标准中只有总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的,就使用测定的总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计算粉尘浓度超标倍数。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方法都是选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标接触限值量或倍数进行分级。

  超标倍数的计算公式是根据定义本身和参照GB12331-1990《有毒作业分级》中毒物浓度超标倍数的计算方法而设计。

  等级的划分。原标准将危害程度划分为5个等级,过于繁琐,也没必要。无论从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还是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来讲,超标3倍和超标10倍没有太大的区别,所采取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没有大的差别。因此,本标准将作业粉尘危害程度简化为3个等级:0级,即达标级,满足我国职业卫生标准要求;Ⅰ级,即超标级,需要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将粉尘浓度降至标准规定的范围内;Ⅱ级,即严重超标级,这样的作业场所对作业人员的危害巨大,必须视情况立即停止作业,或立即采取相应的管理、技术和防护措施,将粉尘对作业人员的危害程度降至可接受水平。

  粉尘浓度超标倍数(B)的取值范围的确定依据,主要是根据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部分现状调研数据的分布情况与统计分析结果确定。超标倍数的数据主要集中在1~3倍之间,3倍以上的数据(包括一些极端数据,比如超标达100倍以上)分布极为离散,且数量较少,因此,按照B≤0、03,将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划分为3个等级。

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区分粉尘作业场对人体危害程度的大小。放射性粉尘与引起化学中毒的危害性粉尘不适用于本标准。

  作业场所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的测定要以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测数据为依据。

  企业可以依据最终确定的危害程度等级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职业健康监管部门也可依据最终的危害程度等级,确定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频次以及行政处罚。

  若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T 192.1-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发生变化,运用本标准进行分级时,要注意运用上述标准,计算结果的变化对最终分级的影响。

  编辑 王静怡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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