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202-2008《作业场所空气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对LD39-92《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的修订标准,它规定了作业场所空气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测定方法和管理标准,为评价作业场所空气呼吸性煤尘危害程度和进行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手段。
修订原则和内容
AQ 4202-2008《作业场所空气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的修订是在对我国部分煤矿煤尘浓度情况及尘肺病发生情况剂量—反应关系计算的基础上进行的,与原LD39-92《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规定的作业场所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值6.0mg/m3相比,修订后的《作业场所空气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规定为5.0mg/m3。
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
1.关于煤尘的定义
根据有关粉尘对肺巨噬细胞的毒性的剂量-反应关系研究和尘肺流行病学研究表明,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为1%~5%粉尘的致巨噬细胞死亡率虽然有上升趋势,但无显著性差异,其致纤维化作用也不甚显著,主要与煤尘接触量有关;游离二氧化硅含量5%~50%的粉尘毒性则呈现出随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上升而递增的趋势,表现出较强的致纤维化作用。国外也多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5%作为分界点。例如,美国、英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均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5%作为分界点制定煤尘标准。虽然GB 16248-1996《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卫生标准》(现已转为行标)和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规定煤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小于10%,国外某些国家如日本、前苏联等也规定煤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但是根据有关的毒理学和流行病学研究,以及1991~1993年原劳动部组织开展的呼吸性粉尘监测试点结果(95%的煤尘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都在5%以下),综合考虑,仍然遵循原标准提出的煤尘定义,确定本标准适用于游离二氧化硅含量5%以下煤尘,对5%~10%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煤尘管理标准可另行规定或参照岩尘标准进行管理。
2.关于呼吸性煤尘的定义
目前,呼吸性粉尘采样器主要有2种类型,一种采集率符合美国政府职业卫生工作者协会(ACGIH)提出的曲线,另一种则符合英国医学研究委员会(BMRC)曲线,我国所认可的是BMRC曲线。因此,我们沿用原有呼吸性煤尘的定义,并参照GB 16248-1996和GBZ2-2002,对呼吸性煤尘及其采集特征作出进一步说明:“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7.07μm,且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的煤尘颗粒的采集效率为50%。”
3.关于评价方法
粉尘的致尘肺作用是一个长期慢性过程,国内外专家普遍认为应该采用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来评价其对工人的健康危害。GBZ2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煤尘的容许浓度从短时间接触浓度(STEL)和TWA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但争议较多。考虑到煤尘接触浓度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当前粉尘测定与评价的发展趋势,以及煤矿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每工班工作的时间并不一致,因此,以“8小时作业时间”为基准,应用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来评价作业人员的接尘情况,据此,定义“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为“由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测得的一个工作日的煤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
4.关于管理标准
本次修订,采用了6个煤矿30余年来煤尘(平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为2.69%:1.1%~4.5%)监测浓度和尘肺患病资料,应用寿命表法来推导累计接尘量和尘肺患病率关系,从而估算出工人接尘30年累计患病率为1%和0.5%时对应的煤尘总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然后,通过煤尘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和时间加权容许浓度之间的换算关系,推算出我国呼吸性煤尘的容许接触浓度,最后,综合考虑我国作业场所煤尘控制的实际情况,制定作业场所呼吸性煤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
与国外标准的比较
国外多数国家根据本国的煤尘危害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有些国家则直接引用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总的来说,此次修订给出的建议值虽然较之前更为严格,但相比于国外工业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等还有一定的差距,与直接引用美国标准的印度、南非也存在差距,但与某些发达国家例如德国制定的标准较为接近,如表1所示。
预防和控制尘肺病,保护作业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制定标准的出发点和核心任务。由于目前职业卫生管理模式的特殊性,本标准的贯彻实施还须依靠相关政府法规和相关管理部门去强制执行,使新标准尽快、更好地应用到生产、监测、评估、监督管理等环节中。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