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卫生部新闻办公室通报:2009年全国新发各类职业病1万8128例。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9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2万2730例。
我国职业病形势严峻,形成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没有落实。要扭转这种局面,除了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外,发挥企业的职业病防治院所骨干作用,对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尤为重要。
企业和地方职业病防治院所作为我国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进行职业危害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有害因素检测外,还围绕着保护劳动者健康、实现工作场所安全卫生的这一核心目标和预防性职业安全卫生文化建设,为企业提供了具有专业独立性、符合企业需求、多种高技术含量、个性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但是,目前妨碍企业和地方职业病防治院所发挥作用的问题也不少:大多部分中小企业根本没有职业病防治科研和管理人员,部分大型企业重“红伤”轻“白伤”,造成企业内从事职业病防治科研和管理人员匮乏,“面对逐渐增多的科研课题,心有余力而不足。”
《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但目前国家对企业内部的职防机构定位不清晰。国家对企业职防机构的指导,包括联合科研和政府指派任务常常支持不够,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提供的政策支持,企业职防机构不能“分一杯羹”。
科研防治经费保障不到位。企业职防院所在归属上只是一家企业的防治机构,经费来源主要是企业,很多职防院所在科研和医疗经费问题上都显拮据。但是,作为职业病科研防治医疗机构,它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了许多社会责任。所以,经费保障不能仅仅靠企业支持。
我国日益增加的职业健康需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严重不足已经形成了尖锐的矛盾。而像中国石油这样的大型国有企业因职业病防治能力较强, 就可以自律为主,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可以采取复核的形式进行监督。这样,国家可以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中小企业的管理层面。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在谈到保障措施时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要进一步健全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规章。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标准体系。要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相信随着这些保障措施的实施,一定会促进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并为职业病防治院所发展迎来更加广阔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