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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之声

作者:本站原创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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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是事故调查报告的立信之本

  2010年第3期“前车之鉴”栏目《一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分析》是一篇事故分析的好文章,它把事故现场、事故经过、事故原因都讲述得比较详细,给人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且发人深思。这又是一起发生在鞭炮生产车间的大爆炸事故,大就大在那里积累了超过危险物质的安全规定量的数十倍,甚至上百倍。难道事故前那里的安全管理人员都不知道?假如车间是按照安全规定限量领药操作,即使那里因操作人员工作失误而着火,也绝不会造成那样大的爆炸事故。

  这篇文章好就好在没有把车间主任、药剂人员的口述当结论,而是以现场勘查情况为依据,坚持不懈地寻找真正的原因,令人口服心服。如果我们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都能这样去调查分析,对防止事故重复发生肯定有一定作用。而现在我们看到的有些事故调查报告,简直像“天方夜谭”一样,给人的感觉是,想信却又不敢信,更不要说引以为戒了。

  广东广州读者 赵铸新

高处悬吊作业应属“危险作业”

  2010年第3期“说长道短”栏目《高处清洗作业安全监管不能缺位》一文,披露了当前出现的高处悬吊作业现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城市的建筑物从平房发展到多层、高层甚至超高层。于是,作为新兴行业的建筑物外墙清洗、粉刷等工程应运而生,而这些高风险的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管却严重滞后,几乎处于失控状态。高处坠落事故逐年增多的事实证明,高处悬吊作业属于容易发生事故的危险作业。

  鉴于当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尚未将高处悬吊作业纳入“危险作业”的范畴,笔者建议,应当在修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时,将高处悬吊作业和属于危险作业的“爆破、吊装、建筑工程拆除、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同等对待,明确对高处悬吊作业实施危险作业专项安全监管的法律依据和这种作业所必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当前,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中尚未明确高处悬吊作业的行业监管部门,因此,对高处悬吊作业的行业监管几乎不存在,专项监管和属地监管的职责不清,造成高处悬吊作业处于“有胆量就能干”的高风险状态。因此,应当尽快明确高处悬吊作业的行业监管部门,高处悬吊作业必需的安全生产条件,高处悬吊作业安全设施的强制性检查、检验、报废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北京海淀读者 俞胜章

安全生产要远离侥幸心理

  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以极其严密的科学精神,高度的规范意识,务实的工作作风来对待,任何一个节点的失误,任何一个步骤的偏差,任何一个程序的疏漏,都可能酿成巨大的事故灾难。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侥幸心理,往往会使得工作不严密,要求不严格,最终导致可防的隐患变成不可防的事故,可控的事故变成不可控的灾祸。

  2010年3月28日发生的山西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暴露出该矿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违规违章行为,发生透水事故不是偶然的,是多方面的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其中侥幸心理表现得尤其明显。在这些违章违规现象中,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得到了严密控制,就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至少不会产生153人被困井下这样严重的事故后果。

  小心驶得万年船。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严守法规制度,谨守操作规程,尊重科学规律,杜绝“一直就这样干”的经验主义,把违章当作事故来对待,远离侥幸心理,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步步为营。

  安徽天长读者 唐宗礼

科学的监督机制胜于频繁的安全检查

  现在到企业特别是高危企业生产现场检查最多的是哪类人员?我的感觉是安全监管类官员。君不见电视上经常播出政府领导深入企业一线检查安全工作的画面吗?政府官员不是专业安全从业人员,对比较专业的安全知识了解得不是很详细,再加上岗位的变动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如何管好安全工作呢?我觉得,政府应制定科学的引导政策和监督机制,放手让企业自己和中介机构去做好安全工作。

  政府可以要求企业委托第三方(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安全评价是安全审计的一部分),以达到监督企业安全工作的目的。中介机构对企业一个时间段内的人、机、环、管等安全工作进行系统的审计,并出具由注册安全工程师盖章的审计报告。

  政府通过第三方的监督机制(安全审计报告),大力推进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就不必经常忙于事务性的现场检查了,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制订相关安全政策。如果发生了事故,可以去追究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的审计责任。

  网友 Lake97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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