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的农民周成明到泰州一公司打工,仅仅工作5天后就在工作中受伤,构成四级伤残。后周成明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各项损失近66万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未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的泰州市双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给付农民工周成明各项工伤保险费用8万余元。
上班5天因工致残工伤待遇骤起纷争
2004年2月25日,19岁的江苏省沭阳县农民周成明来到泰州市双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羊公司)打工,企业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确定工资标准,双羊公司也未为周成明办理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刚刚上班的第5天,2004年3月1日下午4时许,周成明在拔制35吨拉拔机钢尾部时,右手不幸受伤,被送至泰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转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地段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多发性骨折、掌腕关节脱位、右手正中神经损伤,共住院148天,期间花费医疗费4万25.7元。在周成明治疗期间,双羊公司支付了人民币1万5000元。
2004年6月24日,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作出泰劳社工字(2004)第053号《关于认定周成明工伤的决定书》,认定周成明为工伤。
2005年3月31日,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泰劳鉴通(2005)第140号《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评定周成明致残程度为四级。
周成明在双羊公司工作5天的工资收入也就只有区区40元,而这一只手却永远残废了,今后怎么样生活啊?
周成明、双羊公司因工伤待遇分歧发生争议,周成明向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海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8月23日作出裁决。
周成明不服裁决,起诉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要求双羊公司支付各项损失65万6311.03元,并要求双羊公司为其办理基本医疗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要求双羊公司承担诉讼费。
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 法院判企业埋单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周成明虽然未与双羊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周成明在双羊公司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致残属工伤,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但因双羊公司未为周成明办理工伤保险,故上述各项费用应由双羊公司支付。
2005年10月14日,海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双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周成明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邮费等合计7万6863.95元,扣除双羊公司已支付的1万5000元,实际再支付周成明6万1863.95元。(2)从2005年8月起,双羊公司为周成明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3)驳回周成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90元,仲裁费4800元,周成明负担890元,双羊公司负担4500元。
周成明不服一审判决,于2005年11月17日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周成明认为,原审法院没有判决一次性支付从定残之日至其达到退休年龄的伤残津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停工留薪工资和伤残补助金全部按照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以“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为由拒绝了上诉人提出的生活护理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
泰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要求一次性享受从定残之日至其达到退休年龄的伤残津贴的上诉理由,经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方式,并未有一次性支付的规定,故上诉人的此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停工留薪工资和伤残补助金全部按照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实际工作5天并领取工资40元,其本人工资低于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按照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此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没有判决护理费,无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2005年3月31日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泰劳鉴通(2005)第140号《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中并未评定上诉人的护理等级,上诉人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鉴定结论向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故上诉人要求判决生活护理费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590元由上诉人周成明负担。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