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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11·21”矿难中省思

作者:《劳动保护》杂志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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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死难矿工的母亲得知消息后一直悲伤不已

  2009年11月21日2时30分,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1·2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于11月24日为此发出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3号)指出,这起事故反映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彻底,是一起责任事故。连日来,各主要媒体纷纷就这起矿难发表感言,我们择其精华加以归纳,供大家从“11·21”矿难中省思。

治理矿难需要上升到国家形象高度

  ▲ 11月23日《环球时报》一篇题为《鹤岗矿难成世界话题 专家称令中国国际形象丢分》的报道指出,多家世界媒体22日普遍都在显著位置报道发生在中国东北的矿难消息。法新社22日报道称,“中国的生产安全令人担忧,中国在矿业、工厂和建筑工地每年有数千人死亡,在利润和生产需求的推动下,安全要求往往不能被足够重视”。《印度教徒报》22日在题为“中国矿难带来的问题”的文章也称,“中国的采矿业是世界上最不安全的行业之一。仅在2008年就有逾3000人因矿井爆炸、透水或其他事故死亡”。

  ▲ 11月26日《国际先驱导报》一篇题为《矿难频发影响中国国家形象》的报道指出,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驻北京首席记者吉米·福洛库鲁斯直言不讳地对记者说:“中国正在世界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矿难频发,给中国在国外的形象大大减分,影响很不好。”“中央政府虽然三令五申,但是地方政府落实起来还是存在诸多漏洞。”吉米告诉《国际先驱导报》记者,“我们关注这背后是否有地方政府和生产企业的权钱交易。”在吉米看来,外国媒体之所以关注中国矿难,是因为这暴露中国现在迅速崛起中的社会问题:中国虽然成为了超级生产大国,但是现在很多企业只注重片面地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而不关注劳动者的生存安全保障和基本权益保障。

  法国《解放报》评论道,“矿工在为中国经济机器的全速运转付出沉重代价。”香港《东方日报》则将其称之为“带血的GDP”,因为“内地每亿元国内生产总值(GDP)中就有一个人死亡。”

  凤凰卫视时事评论员何亮亮评论道,“其实许多海外读者甚至都不知道黑龙江在中国的哪里,但如果一次次发生类似的事故,负面的效应就会不断积累,久而久之海外读者就会对中国矿难建立起一个相当负面的印象。”

血的教训为何一再重演?

  ▲ 11月25日《人民网》王松苗的一篇《血的教训如何不再重演?》言论指出,循着近年矿难悲剧频发的轨迹,我们发现:矿难突然降临——领导迅速指示——事故调查启动——事故原因查明,追究责任,开展赔偿,停产整顿……在这样的逻辑循环中,重复上演的悲剧表明:检讨制度、检讨落实、检讨科技落后固然重要,但强化地方官员的责任心,却是当前安全生产的“牛鼻子”。

  对于鹤岗矿难,目前检察机关已经介入,背后的东西终将水落石出。然而,我们依然需要进一步反思追问:事后的问责再彻底再严厉,也不能挽回这上百条宝贵的生命。为什么非得用生命的代价让一些问题露出“马脚”,而不能在日常的监督制约、考核考察中防患于未然?

  ▲ 11月29日《瞭望新闻周刊》一篇《新兴矿难痛在“覆辙重蹈”》的文章指出,四年前的2005年11月27日,同属龙煤集团的七台河分公司,发生了171人遇难的震惊全国的煤尘爆炸事故,教训为鉴也没有能防止“11·21”事故的发生。中国矿业大学煤炭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程远平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说,我国制定了十分严格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如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实施生产,绝大多数的事故还是能够避免的。但前提是,煤矿要做好基础性的工作,地方政府更要在安全生产督查上做得更扎实。国务院新兴煤矿事故调查组专家组成员蔡长利指出,目前我国一些大型国有煤矿处于兼并重组小煤矿的过程当中,但并不表明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能够在短期内得到快速提高,因此必须打牢国有煤矿特别是重组后的国有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才能避免今后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国有煤矿为何屡发重特大事故?

  ▲ 11月24日《新华网》“新华视点”的一篇《国有大矿“矿难多发”现象警示了什么?》文章指出,黑龙江新兴矿难的发生,意味着2009年以来发生的4起特别重大煤矿事故中,国有煤矿企业事故占到了3起,国有大型煤矿事故呈现多发态势,这让人心生疑惑:在小煤矿事故频发的同时,为何装备精良的国有大矿也难幸免?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少数国有企业出现了管理滑坡、安全意识淡化的问题。龙煤集团董事长高崇坦言,虽然是国有大矿,但暴露的问题教训深刻。事发的新兴矿井“生产布局不合理,点多、面多、人多,环节复杂,而且生产工艺落后,机械化程度低,劳动效率低”。在不安全因素多、不安全环节多、不安全行为多的情况下,安全管理没有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除了企业自身的努力,政府部门的监管也成为煤矿安全不可或缺的因素。

  ▲ 12月1日《人民网》署名蔺洪柏的一篇言论《遏制矿难要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指出,新兴煤矿就其身份和背景而言,生产过程理应拥有更高的安全系数。但是,这次重大事故的发生说明,煤矿的安全保障绝对不是企业性质决定的。如果制度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国营、民营发生矿难的概率是一样的。而且一旦发生矿难,国有煤矿的规模优势会造成更大的生命财产损失。近年来,伤亡人数靠前的重大事故,大多发生于国有大矿。我们切不可盲目迷信国有大矿的规模优势,只有永不松懈的安全机制和到位的监管,才是杜绝矿难的保障。

矿难治理需要整体性的省思

  ▲ 11月26日《人民网》“人民时评”署名建达的言论《光说不练没用!安全生产“认干不认说”》指出,“安全生产是一件踏踏实实的事情,容不得半点虚假和做秀。人们最反感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特别是安全生产,更是一丝一毫都不能。”“有的地方发生事故后,不是认真总结教训,不是严厉追查责任,不是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措施,而是用所谓的‘大检查’、标语口号掩盖错误,堵住公众的口,将责任大化小、小化无。正是因为那些热热闹闹的活动后面没有真正的防范措施做支撑,那些名为‘大检查’实则走过场的虚晃一枪没有核心价值观做底线,才使亡羊补牢的措施和办法徒有虚名,致使灾难一次又一次降临到同胞的头上。安全生产认干不认说——这是血的教训,请各级领导切记!”

  ▲ 11月29日《新京报》署名韩涵的言论《矿难治理需要整体性的省思》指出,每个心灵被矿难所折磨的国人,他心中最大的疑问莫过于,为什么矿难就治不了呢?这样的问题需要从一个个细节去追问,更需要一个整体性省思。我们要从整体治理框架上,解决矿难治理的决策模式和治理结构两大根本问题。所谓决策模式,即要摆脱那些无效或低效的行政单方面决策,让民意有效参与,制订出能够瞄准问题核心,而不是只做表面工夫的矿难治理措施;所谓治理结构,也就是在加强政府监管之外,煤矿安全治理应形成两大制衡机制,一是通过广泛建立矿工工会,让矿工能够有组织地监督企业落实各项规章措施,维护自身的安全保障;二是通过公众、媒体、NGO(非政府组织)等的深度介入,形成一个约束资本与权力的外部力量。

  编辑 边 安

责任编辑:kerry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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