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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把标准定高些

作者:肖信东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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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少工业企业,提倡、追求、赞扬高天数的安全生产纪录,也曾创下过或刷新过1000天、2000天、3000天的安全生产纪录。高天数的安全生产纪录,对我国的工业企业、铁路和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些企业的干部和员工也曾经为此骄傲和自豪。
  不过,细心分析发现,大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纪录,只不过是没有出人命、没发生重大的设备损坏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也就是说没有发生行业规定的考核事故。然而,在这些高天数的安全生产纪录中,崴脚脖子、碰脑袋、破皮流血、火险等不安全现象还是不少,非考核范围的事故也没少发生,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也不小。
  创下高天数的安全无重大事故纪录是难能可贵的,也是值得学习和赞扬的。然而,“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抓“小”防“大”,消除小隐患,防止大事故,更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也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关键。
  隐患不除,就不是真正的安全生产;设备带病运行,不能说是安全生产;人员存在麻痹思想、安全意识淡薄,不能说是安全生产;违章时有发生,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不能说是安全生产;生产现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能说是安全生产;生产现场的工作环境影响员工的听力和视力,不能说是安全生产;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心中没底,整天提心吊胆怕出事故更不能叫安全生产……
  笔者认为,衡量“安全生产”的标准应该提高。隐患的大小及数量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在生产过程中破皮流血的人次是否达到一定数量;火险隐患能否彻底根除等等,只要是以上这些情况存在并达到一定数量,就应作为否定指标,不能算达到了安全生产的指标。
  或许这个标准太高了,但是,在我们社会正走向高度文明、走向小康的背景之下,在提倡“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构建活动中,应该有一个更高的安全生产标准,来保证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编辑 玫 尧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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