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专题 标准 论坛 博客 问吧 《劳动保护》 《现代职业安全》 搜索

参保人数超过一亿

工伤保险工作的重大突破
作者:本刊记者 林 静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13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满3周年之际, 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截至2006年11月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亿30万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2006]44号)出台。它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工作的两项重大突破。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突破1亿

2006年,全国工伤保险工作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为重点,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全面推进落实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的“平安计划”,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推向深入,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突破1亿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持续增长。截至2006年11月底,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2473.4万人,占全国参保人数的24.7%;高风险企业参保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06年11月底,高风险企业参保人数达到1156.49万人。94家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已有91家参保,其余几家年底前实现全部参保;事业单位参保工作开始启动。截至2006年11月底,全国已有一半的省市自治区开始启动事业单位参保。据不完全统计,已启动的省市有412万各事业单位职工参保。

建筑企业必须为农民工参保

在2006年12月5日出台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 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通知》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通知》规定,凡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生产经营地参保;对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少、工伤发生率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档次;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还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交流、通报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探索建立工伤预防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2007年的工伤保险工作,将以落实“平安计划”,继续大力推进扩面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标准;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基金管理制度;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这4项内容为重点,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老王头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信息
  • 无证驾驶受伤不影响工伤待遇认定
  • 职工再次受工伤 企业少赔不合法
  • 热线咨询
  • 叉车工不幸摔倒溺亡 工伤认定难单位赔偿5…
  • 获得侵权人赔偿后还能否要求工伤保险赔偿
  • 试用期内受伤害 同样享工伤待遇
  •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 观后心情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用户信息中心

  • 查看购物车详情>>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广告业务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劳动保护》杂志社
    电话:010-84850376-922 传真:010-84854726 主站:www.esafety.cn
    杂志:www.ldbh.com.cn 商城:www.esafetyshop.cn 安全月:www.anquanyue.cn 京ICP备11028188号
    友情提示:分辨率1024*768显示效果最佳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欧陆大厦B座9层《劳动保护》·易安网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