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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典型事故——最惨重的液氯钢瓶爆炸之鉴

作者:本刊编辑部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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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几年来特种设备事故频发的教训,1963年3月19日,劳动部向国务院主管劳动工作的副总理薄一波作了汇报,薄副总理当即指出:“对于管理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予以加强,人员不能减少,这方面的工作对企业的生产安全至关重要,今后劳动部仍应继续抓。”

图 王玉震

  1979年9月7日13时55分 ,浙江省温州电化厂发生液氯钢瓶爆炸的恶性事故。这个厂在充装液氯时由于没有洗罐,罐内残留杂质引起化学反应,造成钢瓶爆炸。这次事故炸毁房屋面积417m2。10t液氯成扇形扩散,波及7.35km,约2km以内花草树木一片枯黄;有59人死亡、779人中毒住院、400人门诊治疗、临时疏散人口8万多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多万元,影响100多个企业生产。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惨重的一次液氯钢瓶爆炸事故。

事故经过

  1979年9月7日13时55分,温州电化厂液氯工段,一只充装量为0.5t的电化30#钢瓶突然发生爆炸。钢瓶碎片使位于现场的59只钢瓶中的另外4只发生爆炸,此外,还击穿5只,击伤或导致严重变形13只。这次爆炸,还使液氯工段414m2混合结构的包装厂房全部倒塌,相邻的砖木结构冷冻厂房部分倒塌,1台5t的电动行车坠毁,钢丝被击断,工字梁多处被击穿,2台3t地磅被压毁,5t计量贮槽被击漏,10t液氯贮槽的一个阀门被打断,液氯工段的全部管线被破坏,当班的8名操作工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1.作为使用单位的温州市某药物化工厂氯化石蜡工段的生产工艺不符合化工部制定的《氯化石蜡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在液氯钢瓶和氯化釜之间未设缓冲器等装置,氯气由钢瓶针型阀通过紫铜管直接进入氯化釜。

  2.温州市药物化工厂氯化石蜡工段的操作人员违反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化工部制定的《氯化石蜡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在电化30#钢瓶中的氯气压力与氯化反应釜压力相近时,违章开动真空泵将瓶内剩余压力吸尽。石蜡半成品倒灌入电化30#钢瓶内,留下了事故隐患。

  3.温州电化厂当班的液氯充装人员违反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化工部制定的《液氯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在灌装液氯前,未检查电化30#钢瓶内有无余压,瓶内存有何种异物,也未过磅核对,仅依钢瓶钢印注明的瓶重计算灌装量加入了液氯,致液氯遇钢瓶中的石蜡,在瓶内残存的三氯化铁催化下,发生自由基链式反应,并放出大量热量,石蜡的氯化反应随时间延长而加速,最后导致反应失控而爆炸,爆炸生成物中亦有裂解生成的碳粒和氯化氢。

历史镜鉴

  事故的发生,与我国锅炉安全监管队伍人员匮乏有很直接的关系。1958年,我国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群众运动风起云涌,一切工作都搞群众运动。专业管理被视为不相信群众,规章制度被批为束缚群众手脚。在这种“左倾”冒进的大跃进形势下,劳动部根据中央关于精简机构、压缩编制的决定,于同年9月撤销了锅炉检查总局,其业务并入劳动保护局,设立锅炉安全检查处,人员精简为13人。1958年至1962年期间,劳动部虽然制定了《蒸汽锅炉安全规程》《气瓶安全暂行规定》等法规性文件,每年也都有工作计划安排,并多次发文督促,但终因专管人员太少,许多规定和要求并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如着力推行的“企业自行检验”,除少数电厂和大企业有技术力量有能力进行检验外,绝大多数企业是没有技术力量的,至于许多地方依靠司炉工对锅炉进行检验,是根本不可能有好的效果的。司炉工受知识水平所限,不具备检验锅炉的能力,况且由于锅炉数量增加很多,许多司炉工都是新手,勉强会烧锅炉就不错了,连处理一般设备事故的能力都没有。即使有能力检验的企业,单靠企业自检也难免发生事故,如1962年元月12日洛阳电厂发生锅炉省煤器进水管焊口爆破事故,造成郑州、洛阳、三门峡电网大面积停电;2月19日阜新电厂中压锅炉给水母管爆破事故,损失巨大。都是因为“重生产、轻安全”,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停炉检修消除隐患所致。

  总结几年来特种设备事故频发的教训,1963年3月19日,劳动部向国务院主管劳动工作的副总理薄一波作了汇报,薄副总理当即指出:“对于管理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予以加强,人员不能减少,这方面的工作对企业的生产安全至关重要,今后劳动部仍应继续抓。”同年5月18日,劳动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加强各地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报告》中着重指出:“几年来锅炉专管机构在历次精简中先后被撤销,经过专业培训的400多名锅炉检验干部,已有300多名被调走,使工作陷于停顿状态,由于组织机构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已严重妨碍着安全工作的开展,使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也无法避免。”5月28日,国务院以“国劳字376号”文,批转了劳动部的报告,批示中指出:“近几年来,这种设备的数量成倍增加,而企业的锅炉安全管理工作却没有相应跟上,劳动部对这项工作‘抓得不紧’,长期不闻不问,是造成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劳动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一再削弱,也是造成锅炉爆炸事故频繁、设备损坏严重的原因之一。”批示还指出:“保证锅炉和受压容器的安全运转,需要企业单位切实加强管理,也需要劳动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国务院决定把全国劳动部门锅炉安全工作干部编制增加到500人,新增加的人员编制由国务院拨给”。批示最后还强调:“今后,各地劳动部门的锅炉安全干部,不要随便调动,以便他们钻研业务、积累经验、开展工作。”

  1966年至1976年,中国是一个很特殊的时期,10年的“政治动乱”。劳动部被撤销,锅炉安全监察局的人员一个不留全部下放到“五七”干校。

  1975年9月,国家劳动总局成立,10月20日以总局的名义向国家计委提出《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的报告》,同年10月国家劳动总局内设立了锅炉组。1978年8月1日,国家劳动总局局长康永和签发给国务院报告——《关于统一归口建立承压锅炉、受压容器监督检查机构的请示报告》。《报告》中提出:“为适应国内外业务活动的需要,在总局下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编制50人。省市也应适当增加编制以加强管理。”

  “9·7”事故发生后,1979年9月27日,国家劳动总局又一次向国务院写出《关于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报告》。《报告》中写道:“我国设立锅炉安全监察机构迄今已有23年,但是机构和人员一直不稳定,严重影响了这项工作的开展。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各级锅炉安全监察机构统统被撤销,专业人员被调走,使这项工作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达10年之久,事故大幅上升。1976年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比文化大革命前增加10倍,恶性事故不断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惊人。打倒‘四人帮’以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开始恢复,一些地区重新恢复了专管机构,同年9月,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恢复了锅炉安全监察局。但是,各地恢复工作进展缓慢,至今尚有1/3的省、市、自治区没有专管机构,这项工作仍旧无人负责。已经恢复专管机构的,专业人员也很少。这种情况如不改变,安全监察工作很难正常开展。”《报告》中提出:“为了对各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加强指导,提高检验质量,拟在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安全监察局下办一个检测中心站。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工业集中的重点城市可设科。全国在现有基础上约需增加800人(包括检测中心站),新增编制请国务院拨给。”国务院于1979年10月20日以“国发[1979]249号文”批转了这个报告。国务院批示中写道:“国务院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机构加强监督监察工作的报告》,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对锅炉和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家授予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监察的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采取有利措施,把当前事故严重的局面迅速扭转过来,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1979年11月26日,国家劳动总局在浙江杭州市召开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国务院249号文件精神。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察工作职责任务,着重研究了机构设置和800人编制的分配问题。

  编辑 晓 讷

责任编辑:tuk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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