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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先行 重在预防

作者: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 陈 光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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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使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逐年好转的态势。但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化解事故风险,仍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办[2006]207号)文件,并在近年来探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于2009年7月27日出台《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办[2009]137号)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今后在全国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它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因素,从不同层面加大工作力度,这是安全生产方针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的基本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制度,特别是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国际上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

突出重点

  国家安监总局2009年出台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抓好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一些重点问题。

  一是参保企业及保险范围。原则上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等高危及重点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范围主要是事故死亡人员和伤残人员的经济赔偿、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对伤残人员的赔偿,可参考有关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的赔付标准,并在保险产品合同中载明。

  二是保额的确定与调整。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分别制定统一的保额标准。目前,原则上保额的低限不得小于20万元/人。

  三是费率的确定与浮动。首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率可以根据本地区确定的保额标准和本地区、行业前3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伤残的平均人数进行科学测算。各地区、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费率根据上年安全生产状况实行一年浮动一次。具体费率执行标准及费率浮动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有关保险机构共同研究制定。

  四是处理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一种初级形式,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6]23号文件要求继续完善这项制度。原则上企业可以在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缴纳风险抵押金中任选其一。已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如果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五是有关保险险种的调整与转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社会保险是并行关系,是对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是替代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适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到期自动终止,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是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保险经纪公司代理保险的投保、赔付、参与事故预防工作等相关事宜。鼓励选择有实力、有信誉、有良好服务水平的保险经纪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专业化服务的作用。

  七是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项新的制度和险种,涉及的领域多、范围广,社会敏感性大,有的事故赔付额度巨大,必须选择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投保。国家安监总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公布审核结果。已经选择保险机构开展投保业务的地区,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选择情况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八是加大在煤炭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力度,并逐步推广到其他高危行业。煤炭行业作为一个危险性较大的特殊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较好的基础和成功的经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煤炭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方面的条件比较成熟,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积极推进。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也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法律支撑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保险,而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这一定位为将来从法律上强制推行奠定了基础。目前,我们积极推行这项工作, 要坚持立法强制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同时,积极争取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在税收、资金、目标责任考核、行业发展战略等方面,研究制定一些有利于企业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引导企业积极投保。通过立法强制推行这项工作是一种趋势,最终要走立法强制的路子。国家安监总局正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在今后《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中,都将统一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概念的提法上来。

预防为主

  加强事故预防是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真正意义所在。在贯彻《指导意见》精神的过程中,作为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努力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进而实现根本好转。这一职责决定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必须把事故预防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这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要求。因此,各地在推进工作中,必须突出事故预防。如何体现预防作用,除了保险机制本身所具有的防灾防险功能外,还必须在制度设计上体现预防的功能,如保险机构加大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开展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在保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各地可以积极探索费用提取的办法,在实践中逐步规范。

试点先行

  《指导意见》中指出, 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是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抓好这项工作,国家安监总局选择了重庆市、湖北省、河南省等作为全国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试点,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积极开展,并取得了初步的效果。各地区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指导意见》要求,尽快确定试点城市和试点地区,制定好推进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抓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各地区要积极加强横向交流,结合本地区特点,吸收和借鉴先行试点地区的经验,力求把工作做细做实。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范围, 在试点的基础上在高危行业逐步推开。

  编辑 林 静

责任编辑:tuk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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