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安监官员在为中方人员做技术指导
日本生产车间一角
近年来,随着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我国安全生产总体状况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安全生产水平还比较落后。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计显示,2008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41万3752起,死亡9万1172人。近两年中小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的60%和70%,特大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则高达74%和72%。抓好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刻不容缓。
笔者结合自己在美国、日本和英国参观学习期间的亲身体验,总结了西方国家比较成熟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希望为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提供借鉴。
发达国家的安全管理经验
由于发达国家安全管理经验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本文主要总结了国外在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经验,分别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介绍。
1.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相继制定和颁布了综合、全面的安全与健康法,把职业安全与健康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来对待。美国1970年12月颁布了《职业安全健康法》,日本1972年6月制定了《劳动安全与健康法(草案)》,英国、联邦德国、加拿大等国家也颁布了安全与健康相关法规。
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还需不断完善。各国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逐步形成比较完整、适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如日本1972年颁布《劳动安全与健康法》,到2008年,已对该法进行了约20次的修订和完善。美国1971-2007年的30多年间,颁布了《工作场所劳动安全保护标准》《棉尘标准》等近30项法规标准及其修订版,法律的修订版都是依据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情况,科学地进行修改、删减或增补的。
2.权威、有效的监察体系
发达国家都有自己的监察体系,只是模式有所不同。如美国、俄罗斯、日本、波兰等国家采用的是垂直、权威、高效的监管体制,其权威性体现在国家设立权威、高效的政府机构,直接监管职业安全与健康执法工作,监察同司法相融合。监察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监管力量雄厚,监察重点突出。对工人投诉的问题优先监察,实行定期检查、抽查、跟踪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等。如英国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监察体系,英国健康安全执行局(HSC)直接领导的监察系统,由各个部门的组织系统以及地方当局的组织系统组成。英国对重点领域,如运输、矿山等专门设立监察组织。监察范围覆盖了几乎所有行业,而且中央和地方协调一致。英国健康安全执行局与地方监察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地方当局的监察员可直接联系担任联络官的高级监察员。
3.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刺激作用强
各个国家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处罚标准、工伤保险费率等几个方面。
在美国,监察员在现场一旦发现有严重安全问题存在,将会给予雇主非常严厉的经济处罚。对于雇主一般违规的行为,每次可判以最高达7000美元的罚款。对于故意违规的行为,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每次可处雇主5000~70000美元的罚款。对于重复违犯,且未能在限期前纠正的雇主,过此限期后,每天可处以最高达1000美元的罚款等等。
在工伤保险中,费率是核心的经济手段。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征收水平并作为奖惩来实现的,并在实践中为事故预防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如德国的工伤保险费收缴办法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分3个级别:一是行业差别费率。根据企业事故发生率和严重程度划分费率,最低的造纸和印刷公会为0.71%,而矿业公会为14.58%。二是工种差别。每个同业公会都确定了工种风险等级表,根据不同工种缴纳不同费率。三是企业差别。对于归于同一风险等级内的企业,还要进行差别对待。根据每个企业每年的事故严重程度等实行扣减或增加保险费,同一风险等级的企业的费用缴纳可能相差25%。通过3个级别的调整,不同安全状况的企业差别费率会相差悬殊。
经济政策不但能有效刺激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也起到了募集资金的作用,而这些资金也基本用来奖励安全状况好的企业,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安全投入,进行事故预防等。经济政策的不断反馈使其刺激作用加强,逐渐使中小企业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4.针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特别扶持办法
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扶持,主要是从培训、咨询和安全投入方面进行。例如,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为全国各州的小企业的工作场所建立安全与健康项目,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在2003年的培训项目中,主要是教育和培训小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意识,建立和完善安全与健康管理体系。英国在1999年公布的安全与健康战略声明中,强调为小企业建立一个清晰的模型,使小企业了解他们如何从有效的安全与健康管理中获得利益。
5.发挥安全中介机构的作用
利用中介机构对职业安全与健康状况进行评估、认证、鉴定以及安全培训,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美国、日本都有其相应的安全中介机构。韩国的《产业安全保健法》明文规定了安全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并拨巨款予以支持。2001年,韩国政府拨给产业安全公团的资金就达1320亿韩元(折合1亿多美元),主要用于全国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宣传和培训。
对我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启示
1.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加大执行力度
我国中小企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首先应以《宪法》为根本,建议从宪法高度上增加人的生命权的法律诠释,把重视生命健康提升到法律新高度。其次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以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为框架,加快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等。同时,建议制定亟需的安全标准,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工矿商贸的安全生产规程、安全评价标准、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技术要求、安全中介的服务规范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企业予以停业整顿或关闭。
2.对事故多发的中小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在乡镇一级的较多,因此,国家在安全监管方面应增加对基层乡镇安监站专业人员配备和执法权的倾斜。在监管工作中还应该实施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降低企业的违约动机。同时,对于监察机构人员的责任应该进行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成立专门机构对监管人员进行监督,以保证其执法的公正与高效。
3.用经济手段刺激中小企业重视安全生产
首先,在安全相关法律中应酌情考虑对相关法条作出数罪并罚、加重处罚的司法解释;其次,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事故赔偿金制度,规定企业除承担工伤死亡赔偿金外,还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加收分摊费用、处罚金;第三,建议制定《工伤保险法》,大幅提高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范围,并加强对工伤保险预防、赔偿、康复于一体的体系建设。
4.完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扶持政策
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资金紧张的问题,生产上的融资困难尚未解决,对于安全投入的融资问题需要政府给予扶持。政府可以通过银行,为中小企业设立专项优惠或政府贴息贷款,增加中小企业安全投入。由于中小企业安全投入的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对中小企业取得的专项优惠或贷款需进行有效监管,使资金能专款专用。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和“零事故”的中小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如安监部门联合税务部门减免部分税收,或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等。
5.提升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自身素质
政府通过认证、建立或资助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服务的优惠政策,鼓励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安全培训、咨询、检测检验、体系论证等多种专业性服务。另外,政府应监督安全中介机构的培训效果、安全评价可靠性等等,并进行跟踪调查,保证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对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中介机构坚决予以取缔。
编辑 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