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作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2006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经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审查、报批,以2009年5月由国家标准批准发布的第4号公告颁布,更名为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该标准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修订背景
修改前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是我国首次针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制定的国家标准。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先后发生了由化学品引起的重大事故:1976年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事故,造成30人伤亡,迫使22万人紧急疏散;1984年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使650人丧生、数千人受伤;1984年印度博帕尔市郊农药厂发生甲基异氰酸盐泄漏的恶性中毒事故,有2500多人中毒死亡,20余万人中毒受伤且其中大多数人双目失明,67万人受到残留毒气的影响;1993年8月5日,深圳化学危险品仓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100多人受伤,损失2亿多元;1997年6月27日,北京东方化工厂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亿多元。
为了改变化学品事故频发态势、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国际化学品组织和各国纷纷出台了针对化学品的相关法规和标准。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重视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和控制,“重大危险源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被列入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项目。该项研究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思想和评价方法,为我国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评价、分级监控和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技术依托。为将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提高我国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技术水平,1997年,原劳动部选择北京、上海、天津、青岛、深圳和成都等6城市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在上述工作和参考国外重大危险源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我国在2000年颁布了国家标准GB 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以下简称《辨识》)。随后《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提出了明确要求。
《辨识》的颁布实施对于增强企业辨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意识,规范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减少事故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该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危险物质临界量普遍偏低。依据该标准规定的危险物质临界量,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数量较大。依照《辨识》规定,根据北京、上海、辽宁、甘肃、江苏和河北等试点省市的数据推算,我国重大危险源的数量至少有15万个,不能客观地反映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危险源。二是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尽合理。依据《辨识》,只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规定的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风险不具有特殊性,都应该属于该标准的规范范围。修订前的标准适用范围不包括矿山,但矿山爆破需使用大量的炸药、引爆器材等爆炸性物质;适用范围包括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危险物质的风险具有特殊性。三是修订前标准中的危险物质包括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易燃液体和易燃气体)、活性化学物质和有毒物质4类,但未包括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湿易燃物质以及腐蚀性物质,实际上它们也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无相应的控制措施或控制措施不当,容易引发重大事故。另外,这种划分与通常使用的GB 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 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的分类不一致。四是危险单元的划分问题。按照《辨识》,重大危险源辨识是以危险单元作为对象的。修订前的标准将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类,两种场所危险物质的临界量不同,贮存区的临界量多数达到生产场所临界量的10倍。但实际情况是,相当数量企业的生产场所和贮存区之间的距离在500m以内,在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时划分为一个单元还是两个单元就很难把握。若定为一个单元,不易确定依据生产场所临界量还是贮存区临界量。此外,对有些设施,如加油站,更难以区分是生产场所还是贮存区。
2004年4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企业申报重大危险源。根据《指导意见》,重大危险源不仅涵盖危险化学品,还包括锅炉、压力管道、矿山和尾矿库等,扩大了重大危险源的内涵和外延。《指导意见》的颁布,使企业在辨识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物质和设备设施方面都有了明确具体的依据。所以,自《指导意见》颁布后,企业和安全评价中介服务机构越来越多地使用《指导意见》来辨识重大危险源。但是《指导意见》中某些物质的临界量比《辨识》中的临界量还低,造成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相应增多,不利于企业安全管理重点的突出,也不利于政府安全监管着重点的确定。
以上问题暴露出《辨识》在辨识重大危险源上应用的局限和指导作用的不足,2006年起,该标准进入修订阶段。
适用范围的变化
鉴于国外重大危险源法规或标准的溯源,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所述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是指危险化学品。我国为了突出标准关注对象,新颁布的标准名称变更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新颁布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采矿业中涉及危险物质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矿山用爆破器材主要包括炸药和起爆器材,炸药主要有硝铵类炸药(包括铵锑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以及含水硝铵类炸药)、水胶炸药、硝化甘油炸药和乳化油炸药等,起爆器材主要有雷管、导爆索、导爆管和导火索等。炸药和起爆器材都属于爆炸品,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鉴于矿山爆炸品的储存和使用不具有特殊性,且近几年因化学品引起的重大事故频发,因此将矿山用爆破器材纳入该标准的关注内容。
新颁布标准不适用范围增加了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涉及到火工品和危险化学品,但因火工品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均在平台上,甚至在移动平台上,受台风、气候多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火工品和危险化学品诱发因素增多,更容易出现重大事故,应有专项标准对其进行规范。
另外,新标准也不适用于埋地储罐。引起埋地储罐发生事故的诱导因素较少,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很小,且事故的严重程度较小,因此,新标准未加以涵盖。
类别划分和临界量的确定
新颁布标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分为表1和表2所包含的内容,表1规定了容易引发事故的78种典型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临界量,其名称主要是通过统计试点数据中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主要化学品、结合分析500起重大事故的引发物质、参考国外重大危险源有关法规或标准规定重点控制的危险物质确定。将78种化学品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归类,划分为爆炸品,易燃气体、毒性气体,易燃液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6大类9小类。临界量的确定是将从试点危险物质数据中统计出来的典型危险物质及其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物质量和对应数量,参考国外法规或标准中对该物质的界定综合得出的。
表2规定了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临界量。将试点中的化学品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类别进行统计,参考国外法规或标准对于危险物质的分类,最终确定为6大类9小类,具体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统计9小类危险化学品物质量和对应数量,参考国外法规或标准中对该物质的界定综合得出的。
辨识重大危险源应首先明确物质是否属于表1中的78种危险物质,若属于且数量大于等于临界量则判定为重大危险源。如果不属于表1,再确定是否属于表2中规定的6大类9小类物质,其中,前5大类物质的隶属类别可通过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查找,第6大类毒性物质可通过GB 20592-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毒性》 查找。
新颁布标准类别的重新划分使本标准与其他基础标准协调一致,便于企业和政府部门理解和使用,对于通过表1和表2无法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危险源范畴的危险化学品,可以对照《危险货物品名表》等相关标准,查找并确定隶属类别,判定是否属于表2中的危险化学品。若是新研制的化学品,先做理化数据测定,然后按照表2进行归类判定。
危险单元的划分
根据标准界定重大危险源的另外一个依据是危险单元内的危险物质达到一定数量,所以危险单元的划分至关重要。新颁布标准主要考虑事故后果因素,取消了生产场所危险单元和贮存区危险单元的概念。标准定义的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只要是一个(套)装置,它们之间距离小于等于500m时即可划分为一个危险单元,危险单元内的物质数量达到标准规定临界量时即为重大危险源。这种规定与国外重大危险源相关法规标准一致,解决了企业在辨识重大危险源过程中的危险单元界定的困难,使标准简单明确,提高了标准的可操作性。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