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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2007年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全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4)

作者:《劳动保护》杂志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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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5月8日,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深圳公司一架波音737-300型B2925号飞机在深圳降落时失事,有35人遇难。经查明,这起事故的原因是:飞机在最后进近过程中遇到大雨,机组在看不清道面的情况下,违反规定,盲目下降;由于判断高度不准,致使飞机没有保持正确的接地姿态,造成着陆跳跃,加之机长处置错误,是造成这次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复飞后,由于飞机已经严重受损,部分操纵系统失灵,机组控制不了飞机着陆姿态,以致飞机第二次落地时,大速度带下俯角触地,造成飞机解体失事。这是一起人为原因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5月28日,辽宁省抚顺矿务局龙凤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9人。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6月19日9时30分左右,一辆挂靠贵州省仁怀市东威运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体大客车由车主兼驾驶员姚洪礼驾驶,从仁怀市中枢镇前往遵义市,行至仁怀市坛厂镇关刀岩即白合线35km+850m处,在与遵义市运输装卸公司王光辉驾驶的东风大货车会车时,因客车超载、路面狭窄,姚洪礼判断错误,强行通过,车辆压垮路肩后翻下48m深谷,造成32人死亡、26人轻重伤、客车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经认定,本次事故属重大责任事故。驾驶员姚洪礼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市政府分管安全管理的领导,市交通局、市交警大队分管领导均写出书面检查;东威运务公司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司董事长陈某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根据《贵州省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东威运务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6月27日,北京东方化工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3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亿元,全部损失达10亿元。这起事故的性质认定经历了曲折的争执过程。

  2000年1月18日,《劳动保护》杂志社邀请部分专家组成员召开座谈会。会上,专家们详尽阐述了这起事故为何仍未结案的原因。2000年3月,《劳动保护》杂志刊登了《北京东方化工厂特大爆炸事故为何至今仍未结案》的署名文章。2000年2月21日至3月初,国家经贸委再次与北京市协商,希望能按第一专家组认定事故结论报国务院批复。面对“6·27”事故迟迟不能结案的状况,2000年3月21日,中国工程院院士钟群鹏与有关专家们写信给朱基总理,内容如下:“朱基总理:我们是北京东方化工厂‘97·6·27’特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成员,向您反映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扭曲事故事实,致使有关部门至今不能批复结案的问题。此事故发生在香港回归前夕,大火烧了50多个小时,事故中死亡9人、伤39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亿元、全部损失达人民币数10亿元。这一特大事故中外皆知,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我们来自不同部门和单位,大部分为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成员,1997年6月30日应北京市人民政府聘请,参加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经过50多天调查,在大量物证和分析工作的基础上,专家组全体成员对事故原因得出了一致的分析结论:当班操作工开错卸油阀门,引起石脑油A罐装满外溢,扩散的油气遇火源发生爆炸和燃烧,属重大责任事故。这个结论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但是,北京市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不愿意接受这一结论,在我们得出结论后,另组织了一个公安消防专家组。该专家组在缺少直接物证的情况下,很快得出了另一种意见:乙烯液相管线破裂,乙烯外漏引起事故。北京市对2种不同的结论未作协调和进一步论证,就按后一种结论上报国务院,上报材料中还回避了事故的性质。原劳动部和国家经贸委为尽快弄清事故的真正原因,分别做了多次论证和鉴定工作,并做了计算机模拟。这些论证、鉴定和模拟结果都证明我们的结论是正确的,而北京市上报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近一年来,国家经贸委就该起因误操作引起的责任事故,多次与北京市交换意见,并正式去函征求意见。北京市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不顾事实真相,仍然坚持原有的错误结论,致使批复结案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我们对北京市的这种做法感到十分遗憾。我们和广大的安全工作者,都十分关心此事故的最终结论,希望尽快批复结案,对国家和人民群众有个负责的交代。为此,我们特郑重地向总理您反映此事。万请总理在百忙之中给予过问。随信附上2000年第3期《劳动保护》杂志关于《北京东方化工厂特大爆炸事故为何至今仍未结案》的一篇文章。恳请您指示”。2000年4月8日,朱基总理批示:请邦国同志酌处。2000年4月10日,吴邦国副总理批示给国家经贸委和北京市的主要领导,要求统一认识,以科学的态度批复此案。2000年5月30日,国家经贸委召开了东方化工厂“6·27”事故再论证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第一、二、三专家组部分成员,监察部、公安部、北京市经贸委、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消防局等部门。北京理工大学演示“6·27”事故计算机模拟结果,3个专家组代表在会上发表了各自的意见。除第二专家组代表仍坚持原来意见外,其他专家和各部门都认同第一专家组的意见。2000年9月23日,国家经贸委主要领导致函北京市主要领导,告知北京理工大学论证会上演示结果与第一专家组的结论一致。并说明参与事故论证的专家先后共33名,除几名消防专家未公开改变观点外,其他专家意见完全一致。结果是建立在大量物证基础上,经得起时间考验,希望能尽快结案。200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2号文复函国家经贸委。函中说:“根据你委意见,同意按责任事故结案。鉴于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已给予相应的处理,故不再重新处理。”至此,这起事故历时3年零7个月终于结案。

  7月8日17时,万县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二公司驾驶员邓光明驾驶本公司准载45人的大客车载客62人,由开县车站发车,装载外出民工至云阳县港口客运站。当晚22时05分,当车行至云阳县环城路1km+150m处水深为0.4m的漫水路段时,邓光明不听劝阻冒险行车,坠于汤溪河中,造成15人死亡、18人失踪的特大交通事故。驾驶员邓光明落水失踪。云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997年7月14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中,驾驶员邓光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3条第1项和第46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之规定,该车驾驶员邓光明负本次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售票员杜子祥于事故当天下午,明知超载,途中又还揽客上车增加超员,当车行至肇事路段时,杜子祥不仅对驾驶员邓光明违章冒险行车行为未予制止,而且在车上乘客要求其下车探明漫水路面水情时,杜以水深为由拒绝探路。对本次特大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万县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二公司驻开县分队队长张巨才等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7月12日,浙江省常山县城南开发区一幢居民住宅楼坍塌,造成36人死亡。负责该楼建设的常山县金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林群、副经理兼工程项目负责人徐长福、工程管理科科长陈文宣、质量监督员陈春海等人为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被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8月29日10时30分,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乡个体户李高雇请的驾驶员莫鄂生,驾驶亚星牌41座大客车从都安瑶族自治县二运站载客36人(含驾驶员、售票员)往百旺乡方向行驶,沿途搭载散客。当车行至都安瑶族自治县红宜线20km+947m处时,客车实载67人。由于莫鄂生驾驶车速过快,操作不当,大客车于13时左右冲出道路右侧,翻下35m深的悬崖后坠入红水河中,造成车上乘客36人当场死亡、24人受伤、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8·29”特大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莫鄂生在驾驶车辆经过坑洼不平的路面时,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而造成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售票员莫梅芳、车主李高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都安瑶族自治县客货运输综合服务站、都安瑶族自治县交通局、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受到通报批评。

  10月12日上午8时,驾驶员崔永辉驾驶石林牌旅行车,从云南省东川市政府所在地新村镇新世纪运输公司售票点出发,途经汤丹镇,驶往法者乡。该车核定准载人数19人(含驾驶员),肇事前实际载客47人(成人44人,3周岁以下小孩3人)。上午11时45分,该车行至东川市汤丹镇境内的阿(子营)东(川)线154km+250m处,向左跑偏27.9m后,从左侧翻下360m深的山崖,车上乘客及物品从被解体的车内抛出,跌落于岩石灌木丛中。当场死亡41人(其中包括驾驶员崔永辉),在抢救途中死亡1人,共计死亡42人,重伤4人,轻伤1人,车辆解体。造成“10·12”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该旅行车在行驶过程中左转向节臂突然折断,方向失控。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证据证实,此次事故属于重大责任事故。肇事车驾驶员崔永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将所驾驶车辆送定点维修厂维修,驾驶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并严重违章超员,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东川市法者乡经委运输站负责人陈某对这起事故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因其失职已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0月25日,温州市瓯海区将军工业小区环球皮业公司鞋业分公司发生火灾,死亡15人。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1月13日,安徽省淮南矿务局潘三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89人。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1月20日,浙江省温岭市横峰镇劲伟鞋厂发生火灾,造成17人死亡。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1月27日,安徽省淮南矿务局谢二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5人,重伤7人。

  12月10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北郊区西铭乡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9人。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998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月3日,吉林省通化市东珠宾馆发生火灾,造成24人死亡,14人受伤。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月24日,河北省丰润县一市场内因试放鞭炮引起爆炸,42人死亡,46人受伤。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月24日,辽宁省阜新矿务局王营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引起大火,78人死亡。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2月11日凌晨0时30分左右,湖南湘阴县境内发生一起客车上渡船时坠江的特大事故,死亡31人,失踪32人,客车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元。事故车辆所在的杨林寨车队是湘阴县杨林寨乡和新化县白溪镇67个村民入股合伙经营的民营组织。经查,驾驶员张建雄违章操作,临危处置不当,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汽车上渡时,张建雄在车辆制动系统未达到安全气压的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空挡熄火滑行上渡,在脚踏制动失效时,没有使用手制动,临危惊慌失措,酿成大祸。“2·11”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除肇事司机张建雄在事故中死亡外,司法机关已对当班司机张人君,车队业主罗业勤、刘跃,新化县白溪镇发车点售票员刘美华(在逃),东亚渡口牵头人夏学安、沈迪安实行逮捕,并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2月13日,广东省广州市华润化妆品厂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3月5日,陕西省西安煤气公司液化气石油管理所储罐区内一球罐因泄漏引发爆炸,11人死亡,多人受伤。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3月25日,山西省临猗县兽药总厂发生爆炸火灾事故,12人死亡。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4月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沙石岭5号、6号煤矿、梁马煤矿发生瓦斯爆炸,62人死亡。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5月4日,河南省郑州市一大客车从黄河公路大桥上翻落到黄河中,造成22人死亡,30人受伤。

  5月18日,广西钦州市小董镇那兰村张朝溪采石场发生滑塌事故14人死亡,1人失踪,6人重伤。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7月9日7时20分,重庆江津市羊石镇中坝村三社农民赵先金经营的个体客货船“羊石8号”,沿长江江津中坝上行至羊石镇途中,在重庆上游160.9km的烟滩浩上口徐梁滩口处翻沉。所载乘客95人和船员3人全部落水,经抢救生还29人(含船员2人),死亡失踪69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35.73万元。经查,该事故属重大责任事故。船主赵先金、赵先忠,在“羊石8号”船舶适航证书过期、港监机关责令其停航的情况下,仍违规严重超载航行。赵先忠错误选择航路,违规让无证人员驾船;赵先金无证驾船,驾驶中又冒险蛮干、错误操作,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赵先忠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先金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羊石镇政府对个体船舶管理松懈,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措施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羊石镇镇长、镇党委副书记杨某,副镇长徐某根据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特大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羊石镇管船员、共产党员王元海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受到解聘其管船员职务、吊销其船舶安全行政执法证书的处分,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羊石镇中坝村村委会主任赵某和主管全村安全生产工作的村支部书记杨某对船舶管理工作不力,按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要求由羊石镇政府给予经济处罚。

  7月12日上午7时50分,四川省江安县交通局所属集体所有制航运企业川江安渡0016号客渡船由周双福驾驶,由长江南岸江安县江安镇官驿门码头开往北岸。8时10分,渡船在北岸东渡码头上客后,上驶至第二停靠点令牌石装客。按常规应继续沿江岸上行至陡泥石后再横渡过江,但由于突遇水流变化,上行受阻,该船便顺势过江。渡船顺水流斜行至长江南岸重庆轮船公司宜宾分公司趸船处,调顺船身后沿在此停靠的“四川308”船队外侧向上行驶并逐步向岸边收船,在此过程中渡船尾部触碰到“四川308”船队“川甲238”驳右首部,船体向右倾斜随即翻沉,死亡失踪94人。经查,周双福冒险渡运,重利轻责、忽视安全、冒险蛮干。7月7日,首次洪峰通过江安,该段长江水位达14m,超过了当地渡口封渡水位。周双福作为整个渡运公司承包人,通知了所辖另外2个渡口封渡停航,而他自己承包的该渡口不但不停航,而且从此日起将票价由1元提高到2元。加之渡江位置选择不当和航路选择错误,终于导致事故的发生。川江安渡0016号客渡船承包人周双福是当班驾驶员,对此次事故负全部直接责任,沉船后下落不明,已由公安机关通缉。江安县轮船总公司经理、法人代表彭泽东,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8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号楼发生火灾,14人死亡。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8月27日早晨5时30分,福建省三明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化公司华新牌中巴从宁化县开往建宁县。该车额定核载19人,从宁化车站发车时车上载客6人(含驾乘人员),沿途陆续上车35人,至肇事地点实际载客41人(含驾乘人员)。8时5分左右,车开至建宁县省道建文线32km+250m处,在下坡拐弯处冲出路面,摔下路侧深16.8m的山涧,造成本起特大交通事故。调查组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驾驶员伊佳琦自检工作不到位,未对制动液储油罐的制动液存量进行检查,在车辆左前、后制动分泵有渗漏的情况下,罐内制动液存量逐渐减少至严重不足,致使在车辆下坡连续制动的过程中制动大幅度衰减,加上人员严重超载,增大了车辆的下坡加速度,加大了制动负载,加剧了制动衰减直至失灵,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这起事故是驾驶员严重失职、企业和有关部门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事故责任者三明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化公司肇事车驾驶员伊佳琦、肇事车售票员王溪河,对造成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伊佳琦、王溪河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责任。陈辉、张建国、张贵灿、饶玉单、伊佳琦、张发平等6人系肇事客车合伙承包者,在承包营运中安全观念淡薄,对驾乘人员疏于管理,以致驾驶员没有做好自检工作,车辆带病运行和严重超载,酿成特大交通事故。除伊佳琦作为驾驶员应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外,其他承包者也应对这起事故负一定责任,由宁化公司追究其责任,并作相应处理。

  9月30日上午9时40分,福建省政和县境内发生一起死亡33人、伤8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9月30日上午5时30分,浦城县南浦客运车队个体扬子牌中巴客车,由宁德地区古田县开出,经屏南县、政和县开往南平市浦城县。该车核定限载19人,至肇事地点实际载客41人(含驾乘人员)。9时40分左右,车开至政和县省道安嵩线66km+200m镇前镇路段下坡左转弯处,冲出路面坠入24m深的公路护坡下的小溪中,造成死亡33人、伤8人、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经查,事故直接原因是该车严重失保失修,右后轮制动蹄片磨损严重超限,蹄鼓间隙过大,造成制动分泵活塞行程超限,运行中活塞脱出缸体,制动液瞬间开放性泄漏,致使车辆制动失效。由于该车严重超载,增加了车辆制动负荷,加大了下坡加速度,破坏了车辆的行驶稳定性,且驾驶员在严重超载的情况下使用四挡(直接挡)下坡,不能有效控制车速,又遇下坡急转弯,冲出路面酿成了事故。

  10月15日,黑龙江省鹤岗市乡镇企业局东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46人死亡。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均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999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1月4日,重庆市綦江县虹桥整体突然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31万元。经过事故调查组和专家组全面认真的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工程施工存在十分严重的危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工程设计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质量问题。綦江县虹桥建设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管理混乱;有关领导急功近利,有关部门严重失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此次垮桥事故是一次重大责任事故。虹桥建设期间任綦江县县长,事故发生时任綦江县县委书记的张某,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2月24日,中国西南航空公司TY154M/B-2622号飞机执行成都-温州SZ4509航班任务,16时30分在温州地区瑞安市阁巷镇柏树村外农田里撞地失事,飞机粉碎性解体。机上旅客50人、空勤组11人(其中飞行人员4人、安全员2人、乘务员5人)全部遇难,正在附近农田劳动的2名村民受轻伤。经调查,在TY154M/B-2622飞机的升降舵操纵系统中,最大可能是错误地安装了不符合规定的自锁螺母,而在维修中又未能予以发现,飞机飞行中螺母旋出,连接螺栓脱落,造成飞机俯仰通道的操纵失效而失事。这是一起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这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西南航空公司总经理王某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总经理职务。西南航空公司党委书记杨某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现任职务。西南航空公司副总经理严某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维修厂厂长姚某对TY154车间维修工作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维修厂副厂长兼总检验师蔡某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维修厂副厂长兼总工程师钟某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维修厂副厂长副厂长王某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维修厂八车间党支部书记马某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维修厂八车间主任高某长期以来未能解决八车间机务维修工作标准不高、技术素质偏低、规章制度贯彻不力的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八车间副主任丁某对2622号飞机最后一次定检工作失察,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八车间机械工段副工段长王某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维修厂职工寥某、钟某、栾某、余某、伍某参加了2622号飞机最后一次定检平垂尾操纵系统的检查工作,对事故负有责任,责成西南航空公司严肃处理。

  5月5日,浙江省常山县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32人死亡,17人受伤。1999年4月,常山县教委要求本县芙蓉乡初级中学初三年级3个毕业班的117名学生于5月5日上午7时30分至11时30分赶到相距12km之外的芳村镇常山第三中学,参加在那里举行的初中毕业体育会考。4月26日,芙蓉乡初级中学校长黄三耀到车主王国华家中与王商议该校师生运送事宜。双方经商议确定,5月5日由王国华用其经营的中巴车将该校117名学生和随行教师,分三趟从芙蓉乡初级中学运往常山第三中学。5月5日5时30分和6时30分,车主王国华聘用驾驶员曾朝国驾驶友谊牌中巴车,额定载客19人,先后分两趟将39名、38名师生运送到常山第三中学;第三趟仍由曾朝国驾驶,车上乘有初三(1)班43名学生以及该校政教主任和初三(1)班班主任,随车还有车主王国华、售票员及中途上车的1名旅客,共载49人,7时30分左右,当车辆行驶至长厅岭下坡转弯地段,即常(山)毛(良坞)线27km+400m处,中巴车失控,向右冲出公路,翻入落差51.08m(其中水深9.3m)的长厅水库中,造成32人死亡(其中学生29人、教师1人、搭车便客和售票员各1人),17人受伤,车辆报废,直接经济损失达258万元。常山县“5·5”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员、车主和学校负责人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常山县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管理不严而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经省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有关纪检监察、司法、交通、教育等部门对常山县“5·5”特大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如下处理:驾驶员曾朝国,驾驶技术状况不符合行车安全规定的车辆,严重超载运行,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是“5·5”特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曾朝国被常山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车主王国华,不尽安全营运管理的职责,违反安全营运规则,授意驾驶员违章驾驶,对“5·5”特大交通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王国华被常山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常山县芙蓉乡初级中学校长黄三耀,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置若罔闻,对师生安全麻木不仁,无视安全规定,错误地作出违章超载的安排,留下了严重的事故隐患,并在现场直接安排运送师生,是“5·5”特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黄三耀被常山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在此之前,常山县有关部门已给予黄三耀开除党籍、公职的处分。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9月2日10时45分,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八○五厂TDI(甲苯二异氰酸酯)生产线光气室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达4821.8万元,属特别重大事故。经调查,此次事故虽未发现直接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但由于这是一起因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工厂在处理安全、生产与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时,没有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总厂和TDI分厂领导应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该厂副厂长张某、贺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分厂厂长王某,分厂副厂长李某、周某行政警告处分。

  11月24日,山东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客滚船“大舜”轮,从烟台驶往大连途中在烟台附近海域倾翻,造成282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经查,“11·24”特大海难事故是一起在恶劣的气象和海况条件下,船长决策和指挥失误,船舶操纵和操作不当,船载车辆超载、系固不良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烟大公司等有关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烟大公司“大舜”轮船长曲恒明对“11·24”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烟大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高峰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船舶长期存在的车辆系固不良、违规装载等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在接到大风寒潮警报和“大舜”轮遇险报告后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安全措施。对“11·24”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烟大公司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于传龙、烟大公司海监室安全监督员范世会、省烟台海监局监督科副科长都基军对“11·24”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均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12月26日15时10分,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个体驾驶员程军驾驶一辆大客车,由北向南行至S101线48km+450m处时,与定远县化建公司驾驶员陆扣生驾驶的装有危险爆炸物品的货车交会时相撞,致使货车发动机底部起火,火势迅速蔓延。约20分钟后,引发货车车厢内4万m导火索和6万支雷管爆炸,造成两车驾驶员、货车押运员及前来援助和围观的当地群众20人死亡、轻重伤57人的恶性事故。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为:两车交会时,均占道行驶,但巢湖市个体客车驾驶员程军在两车相撞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而定远县化建公司货车驾驶员采取了避让措施。两车相撞后,货车发动机底部起火。定远县连江镇中心村的老百姓闻讯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救。当地群众为了将巢湖的客车推离起火的货车,以救出客车上的驾驶员及乘客,而延误了时间,因火蔓延引发货车上的导火索和雷管爆炸,使前来抢救的当地群众造成重大伤亡。爆炸是由于两车相撞直接造成的,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巢湖市个体驾驶员程军对两车相撞负主要责任,定远县化建公司驾驶员陆扣生负次要责任。巢湖个体驾驶员程军所开大客车属私下交易,在近2年时间内没有按规定过户。该车1998年没有年审,该车车主没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程军没有“上岗证”。定远县化建公司运输导火索、雷管的车辆不是专用车辆,标志不齐全,违章混装,驾驶员陆扣生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12·26”重大责任事故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暴露了安全管理工作中许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有关责任人均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

  2000年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上粟县东源乡一私营花炮厂发生爆竹事故,死亡33人(其中有13名中小学生和1名幼童),伤12人。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均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分别受到相应的党纪国法查处。

  3月29日,河南焦作市东方红广场南侧的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大火,造成74人死亡,2人被烧伤,直接经济损失近20万元。经查明,3月28日夜至29日凌晨3时,该录像厅连续播放具有淫秽内容的影碟。在此观看录像的康受宾从包房取出一个石英管电热器接通电源取暖。凌晨1时许康受宾等离开包房时未将电热器电源关闭。此后在该包房观看录像的孟芳、韩志斌离开包房时仍未将电热器电源关闭。3时05分左右包房长时间使用的石英管电热器烤燃临近沙发,继而烧着墙壁装饰材料和房顶木梁等易燃材料,导致火势蔓延引发特大火灾。这是一起特大火灾和人员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根据焦作“3·29”特大火灾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公安司法部门调查认定,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天堂录像厅经营者韩本余等9人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这起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焦作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副局长杜斌等8人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人员经一审判决后,纪检监察部门已对其作党纪、政纪处理。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15名有关人员也分别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4月22日,青岛丰旭实业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8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万2139元。经查,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章施工,重生产轻安全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该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国法查处。(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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