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促销员车祸受伤
2006年10月26日晚,在某超市公司商场上班的女促销员贾某,由领导安排清点货物。推迟下班后,贾某步行返回租住处时被车撞伤。因时值凌晨,街上行人很少,撞人后肇事驾驶员逃逸,现场没有人看见。幸好当晚一起加班的另一促销员,吃过夜宵后刚好路过那里,发现贾某被车撞伤,于是将她送往医院抢救,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全由贾某本人支付。
用工主体难定
据贾某投诉说,她是外地某公司聘请的促销员,在该超市公司所属商场推销上海某公司生产的舒心系列产品。但事后调查,该单位促销员名册上根本没有这个人。原来她是借用别人身份证,由该商场办理促销员上岗证后上班的。尽管平时上班贾某由该商场管理,但不是该单位员工。其工资由代理商按销售总额提成计发,并非由该商场所属公司发放。该商场只出租柜台,收取租金。出事后,贾某曾多次要求公安交警部门追查未果,更没有一家单位敢承认她是自己的员工,并为她承担医疗费和补偿责任。终于在2007年10月23日,贾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
工伤认定无门
按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申请工伤认定时,首先必须提供劳动关系等证明材料。
从本案来说,贾某上岗前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出事后又无法提供有关证据。按照《条例》规定,本案唯一办法,只能让贾某补正劳动关系有关证据。本案工伤认定经办人告知贾某补正后,贾某曾去银行查询汇入工资帐号,但遭到婉拒;在商场上班时,贾某虽已办理上岗证,但证上未盖印章,也并非聘请单位所发,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因此,她申请工伤认定后,一直无法提供有关证据。劳动保障部门也就无法对贾某的受伤作出工伤认定。
申诉民事损害
鉴于上述特殊情况,本案工伤认定经办人只好建议贾某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民事损害向法院申诉。但目前有关工伤认定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即对现实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既不能与民事诉讼一样,可以依法中止或终止,又不能延长申请和认定时限,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工伤或不是工伤两种结论。而在调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并非这么简单。尤其像本案工伤认定,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规定的申请期限。申请人贾某都无法提供有关证据,究竟由谁雇佣,连她自己也说不清。因此,遇到上述情况,此案只能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转送法院处理。
我们该怎么办?
认定工伤,首先必须审核确认用工主体与劳动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工伤认定经办人又无法查清,则很难做出认定结论。特别是许多未参保的外来务工者,事先未签订劳动合同,提供的材料不全,事实不清,即使按规定告知其补正,也往往难以提供。因为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许多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双方发生争议后,某些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应负的工伤补偿责任,不肯配合、协助工伤调查,更不愿主动提供有利于受伤职工认定为工伤的证据。即使告知其举证,也往往置之不理。有的甚至隐瞒事实,拒绝询问,给工伤认定工作增添了不少难度。
目前,许多个体私营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大多实行承包经营,随意招用解雇员工,职工流动性大,用工管理不规范,并且有不少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关系错综复杂,往往很难确认。
即使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5条规定,由当事人向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查证,劳动仲裁也很难裁决。而未经工伤认定,仲裁和法院也往往不予受理。
本案说明,劳动者上岗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非常重要。否则,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则留下后患,将给自己带来许多麻烦。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