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9月16日,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
《办法》规定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报告制度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办法: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迅速报告;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中央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中央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国资委将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国资委对董事会予以调整,对有关董事予以解聘。
《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