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安全生产报》报道,在今年4月下旬到7月底的全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国务院安委办第七督查组抽查了湖南5起煤矿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而这5家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事故责任人)畏罪逃逸,其中,最早的一起为2004年发生在湘潭县谭家山镇双扶煤矿的“7·14”矿难,最近的一起为2006年发生在衡阳市裕民煤矿的“12·13”矿难。由于重大事故责任人逃之夭夭,就等于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缺席”,那5起重大事故得不到应有的处理。我们岂能叫这些人一跑了之呢?
之所以重大事故责任人能够顺利逃逸,在我看来,有以下5个原因:一是这些矿主对当前安全生产的法制秩序非常了解,“吃透”了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往往采取躲藏的办法,一来拖延时间,二来有周旋余地。二是执法部门失职。本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首先控制主要事故当事人,绝不能让他们轻易跑掉。而这5起矿难的当地公安部门,是否履行了其职责,是否对措施不力或拖着不办者追查法律责任了。三是凡逃逸者,均有不再追究之嫌。比如,逃逸4年的矿长,仍没缉拿归案,是真找不到,还是不去找。四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由于主要事故责任人“缺席”,随着时间推移,那5起案件就成了历史积案。五是有关部门执法不力,削弱了惩罚力度,留下了隐患,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为防止重大事故责任人逃逸,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手要快,预防逃逸。第二,要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让企图潜逃者既跑不掉,又躲不了。第三,凡逃逸者,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追逃,缉拿归案,绝不能留下隐患。第四,制定预防逃逸的措施,凡有关部门失职的,要依法处理。只有这样,加大惩治力度,才能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后责任人“一跑了之”的现象。
编辑 玫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