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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轰然倒塌背后

作者:范振强 吕守春 来源:本刊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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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1日,山东省平度市一建筑工地发生了一起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导致1人死亡,1人重伤,塔式起重机报废,直接经济损失达70万元。

事故经过
2007年10月11日上午7:00,建筑工地准备用起重机移动搅拌机。司索工王强捆绑完搅拌机后,便示意司机张青起吊。张青按下起升按钮,起重机吊钩开始起升,可搅拌机丝毫未动。突然,随着“咔嚓”一声响,整个起重机塔身向南倾斜,瞬间倒塌。司机张青当场死亡,司索工王强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建筑单位迅速上报领导部门。相关部门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现场勘查,该建筑工地正在建设一处工厂办公楼,已打好基础,准备建地上部分。倒塌的塔式起重机是2007年7月中旬安装使用的,安装在办公楼北侧。起重机由金牛建筑机械厂(具备制造资质,随机资料齐全)制造,型号为QTG20,安装高度为26m,工作幅度为2.5~30m,变幅形式为小车变幅。起吊搅拌机时,变幅小车距回转中心线25m。搅拌机放置在办公楼南侧,滚筒内有半筒前日未用完的混凝土。搅拌机的四根支腿埋在地下,周边有混凝土,搅拌机铭牌显示其自重为1.75t。事故起重机未装设起重量限制器和起重力矩限制器,无检验机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和备案登记证明。塔式起重机作业人员张青和王强无操作证。该建筑工程未在建设部门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起重机从塔身标准节西南侧的支撑杆铰接处角钢断裂,并引起其余角钢弯折,最终导致塔身、塔帽、起重臂及平衡臂等全部倒塌。倒塌后的起重机金属结构全部报废。通过调查分析,发现导致这起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起重机未经检验,存在安全隐患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6.1条规定: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6.2条规定:起重机必须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而事故起重机未经有关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且未装设起重量限制器及起重力矩限制器,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2.起重机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违章超载作业
从起重机使用说明书中的载荷特性表得知,事故起重机在25m幅度处的最大起重量为0.8t,而被吊搅拌机自重达1.75t,滚筒内剩余的混凝土取出后称重为0.55t,搅拌机的四个支腿被埋在地下,附加载荷约为1t。也就是说,当时起重机吊起的重量约为3.3t,属于严重超载。由于该起重机未装设起重量限制器和起重力矩限制器,因此在严重超载的情况下,起重机未受到安全保护,不能自动断电,随着吊钩起升,支撑杆与标准节铰接处角钢应力集中,最终导致角钢断裂,进而引起整个起重机倒塌。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严禁超载起吊、严禁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体。而张青、王强均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懂基本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作业知识,无知无畏,盲目作业,结果导致事故发生。

3.建筑单位安全意识淡薄
建筑单位在起重机安装结束后,没有组织有关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检验,没有按规定到建设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其原因为:建筑单位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得塔式起重机是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经安全检验合格,不知道作业人员需经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单位存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不愿进行安全投入。

4.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对建筑工地安全管理的职责。

目前,在建设部门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基本上能够按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办理使用备案登记。而在乡镇或是工业厂房建设项目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大部分未在建设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备案,也未主动申请安全检验。这些施工工地往往又是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起重机使用前,必须经有关单位检验合格,未经安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事故起重机未经有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却一直违规使用,直到事故发生。倘若有关部门及早发现,采取治理措施,就能避免事故发生。

防范措施
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建筑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此外,还应及时到建设行政部门备案登记,以便随时接受安全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大执法管理力度,尤其是对城镇建设及工业厂房建设使用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对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坚决予以停用。加大对安装队伍的安全管理,建议实行安装告知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工地安装之前,必须首先到安全监督站办理告知手续。无论是否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安装使用起重机械时,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备案手续。对不办理告知手续的安装单位,一经查处,严肃处理。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要严把安全关,严格按《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督促建筑单位进行整改。对整改后复检仍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出具不合格报告,并将信息及时告知建设行政部门,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监督,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编辑 张 玲

责任编辑:lwl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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