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原建设部于2004年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不断发展,原《办法》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需要。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原《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通过问卷调查、组织调研、召开会议及全国发文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地征求了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于2008年5月13日发布并实施。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一、明确职责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以利于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如:新《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以及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等14项职责;第七条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以及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等8项职责;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二、配备人员
新《办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的配备与企业资质等级相结合,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项目规模相结合,增强了可操作性。如:新《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第十三条规定了总承包单位对于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应按照建筑面积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则按照工程合同价进行配备;第十四条明确了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要求。
三、实行委派
新《办法》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以提高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力度。新《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同时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四、综合监管
新《办法》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结合起来,确保新《办法》得到切实执行。具体要求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编辑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