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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香引发的火灾

作者:王洪光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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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2007年5月17日,农历四月初一,正是供奉上香的日子。上午10:30,黑龙江省虎林市富利针织品商店负责人于某,在商店2楼仓库点燃供香后,于11:00回家做饭。11:50,商店对面小摊商贩赵某发现商店2楼窗户、库门往外冒烟,便跑进商店通知店主。当时只有于某的妻子及2个服务员在店内,大家赶快通过室内的楼梯跑上2楼。此时2楼仓库内已充满浓烟,人们慌忙往外搬运货物。然而,大火越烧越大,已难以控制。报警几分钟后,消防队到达火场,经过40min的扑救,才将火全部扑灭。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86.4m2,直接经济损失2万2669元,无人员伤亡。

事故原因分析

火灾发生后,虎林市公安局消防科工作人员立即进行火灾原因调查,通过对火灾现场勘查及对当事人询问,总结火灾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按照《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32条规定,商店营业期间内禁止动用明火。该商店负责人于某在商店仓库内违法使用明火,点燃供香之后未做好看护工作,供香引燃周围可燃物着火成灾,于某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该商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未办理相关消防手续。2层仓库顶棚使用可燃材料装修,仓库内堆放大量可燃商品,存放间距不足,导致火灾发生后蔓延速度较快。
该商店营业期间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商店员工消防意识淡薄,在火灾发生初期未进行有效扑救。
该商店负责人及员工对商店日常消防未做好日常巡查、检查工作。

事故防范措施

由此可见,一旦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同时组织人员进行初期火灾的扑救。这次火灾事故中,当事人发现火灾后,没有马上报警,而是慌乱地跑向火场搬运商品货物,发现无法扑救时,才想到报警,贻误了最佳灭火时机,给火灾扑救工作带来困难,同时也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作为业主,商店负责人于某应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掌握基本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使员工掌握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商店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须对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检查、清扫,清除易燃物,关闭门窗,处理好火源、电源后,有关人员方可离开。
商店附属的仓库,应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严禁超储、货物摆放间距不足。
新建、扩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竣工后,需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验收。
编辑 张 玲

责任编辑:lwl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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