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小煤矿是指在国有煤矿以外的不纳入国家生产调度计划范围的各地县以下单位或个人开办的集体与私营煤矿开采企业。这类企业大体有3种形式:一是乡、镇办煤矿;二是村办煤矿;三是农民个体或合伙办煤矿。这些煤矿一般分为集体和个体经济两种性质。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个体私营煤矿数量为数不少,日益成为地方小煤矿的主体。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活跃了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长期存在的煤炭供应紧缺状况;另一方面,也给安全生产带来诸多问题,特别是小煤矿事故的频繁发生,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
地方小煤矿的问题,根本的还是个安全问题,从集体和个体私营煤矿的规模来看,一般都较小,故人们习惯将之称为“小煤窑”。而从它们的分类来看,大多建在国有煤矿的周围,而且都紧靠国有煤矿的作业面,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国有煤矿的安全威胁。加之,诸多小煤窑又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更加增添了难以预测的事故隐患。
我国对小煤窑的治理整改已进行多年,但重大事故并未从根本上予以消除,究其原因是,在源头管理上严格把关不够,导致煤炭资源的开采产生混乱局面。笔者认为,起码有两个问题并未能较好地解决,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一是煤炭开采权问题。地方小煤窑能不能使用煤炭资源的开采权利,值得研究。二是煤矿生产的审批权。在此方面,究竟需要经过什么样的审批,怎样才能算是程序和手续完备,也亟待进一步商榷。
煤炭生产的前提条件是资源所有权的问题。应当说,只有在其资源占有的前提下,人们或企业才可具有开采或生产的权利。众所周知,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私自占有国家所有的资源,也就是说,除国家所有外,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占有任何煤炭资源。那么,在不拥有煤炭资源所有权的情况下,企业或个人如何能进行煤炭的开采与生产呢?国有煤矿情况不同,国有煤矿是国家企业,国有煤矿的开发与生产,是经国家授权的开发生产,不存在其资源的归属问题。而集体和个体私营小煤矿则没有这种权利,它的生产即便是符合审批程序,且又注重安全,但仍然存在一个资源占有的归属问题。这就给我们一个启示,集体和个体私营煤矿的煤炭开采与生产,只有在拥有煤炭资源的前提下才可进行,而这种开发生产又除非是在这样两种假设条件下才有可能进行:一是经国家授权允许资源开采;二是资源经国家出让方可开采。因此,国家煤炭资源的授权开采和所有权的出让,应该是也必须是煤炭生产的先决条件,尤其是对私营煤矿来说,更是存在一个合法与公平的问题。
目前,我国暂还没有出台有关煤矿资源的法律法规,许多地方的集体和个体私营小煤窑的开发生产都属于对国家资源的无偿占有和使用,这就很容易出现资源的肆意侵占现象,或是资源的随意浪费现象,更是煤炭安全事故多发的利益诱导主因。建立煤炭资源的出让或有偿使用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和节约使用资源,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遏制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也将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编辑 玫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