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行为和危险因素,它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以及管理上的缺陷等。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隐患是客观存在的,它随煤矿生产活动的进行而产生、发展。隐患虽然不是事故,但它可以导致事故,是事故的生长和孕育阶段。如果能在这个阶段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治理,事故就可能避免。否则,事故隐患一旦发展到事故的发生阶段,就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及时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治理消除隐患至关重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从而把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到法律高度。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包括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以及思想认识、工作作风、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是一项繁杂而又细致的工作。以往,很多地方在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往往只注重了物的不安全因素,即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如水、火、瓦斯的威胁,安全设施不健全等,而忽视了既能消除隐患又会制造隐患的人的因素,如从业人员技术素质低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企业负责人片面追求效益,管理人员管理上存在漏洞,甚至存在一些违章指挥等行为,人为造成一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际上这样的隐患才是最难排查、最难治理的,是最大的事故温床。纵观一些重特大生产事故,无不是人患交织在一起造成的。
因此,要做好煤矿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始终留心几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切忌超能力生产
超出自身能力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煤矿企业存在的最大事故隐患。煤矿自设计建井到投产,每一个系统的生产能力是固定的,要想使煤矿增加产量,就必须对整个系统进行能力的改造,否则很难提高产量。一些地方的煤矿为追求效益,片面追求产量,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于不顾,违法组织生产。有的采取人海战术,超定员组织人员下井生产;有的采取增宽皮带,简单进行能力提升;有的以掘代采,甚至胡扒乱采,超通风能力生产。凡此种种,致使设备超负荷带病运转,安全设施不完善甚至无安全设施。尤其是在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煤矿居然违法开采各类保安煤柱,超层越界,人为造成重大隐患或导致重大生产事故。如2007年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4·29”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该矿核定能力3万t/a,2005年实际产煤6.9万t,2006年1~4月份产煤2.38万t,严重超能力生产。另外,该矿通风系统紊乱,安全设施不完善,实际开采中又存在超层越界现象,导致事故发生。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上的隐患,在一些煤矿负责人或管理者眼中,本身是不会列为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自身也不会去消除这一隐患,但这种事故隐患确实是煤矿企业的最大事故隐患,必须借助强大的外力(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管,煤监部门的严格执法),加大对非法煤矿的查处力度,及时查处非法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停则停,该关则关,用法律的威慑力,震慑违法行为的发生,消除违法违规行为。
消除思想隐患
煤矿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上的偏见,也是严重的事故隐患。一些煤矿领导头脑中安全生产和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重视,不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认为煤矿生产就是力气活儿,无技术可言,不管是什么人,能挖出煤来就行,老祖宗就是这样干的。有些老板认为干煤矿本身就不安全,不出事故不可能,出了事故是正常的。因而,对存在的隐患从思想上不重视,总认为这些地方不可能出问题,可往往就在这不可能出问题的环节上出了问题。如对薄煤层工作面煤尘管理,很多煤矿的管理者认为,薄煤层工作面,空间小,洒水灭尘恶化了劳动环境,效果不大。一个矿多少年也未发生过煤尘爆炸事故,因此得过且过,心存侥幸。2007年某乡镇煤矿发生的“9·10”重大煤尘爆炸事故,该矿主采煤层厚0.8~0.9m,采用宽巷掘进采煤,形不成负压通风,采煤工作面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当放完炮拖拉电煤钻时,因电缆失爆产生火花,引起煤尘爆炸。此次事故造成13人死亡,事故调查时,该矿矿长说:“没想到煤尘也会爆炸。”
由于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及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对事故隐患整改不积极,使隐患长期存在,即使是上级检查出的隐患也不能认真整改,对上级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如2005年河北省唐山恒源实业有限公司“12·7”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该矿为基建矿井,《安全专篇》未经批复即擅自施工,煤监部门下达停工通知后,该矿拒不执行,继续违规建设,违法生产,造成特别重大事故。这种思想认识上的隐患,实际上就是对国家和职工的极大不负责。因此,作为企业领导,首先应消除自身认识上的隐患,充分认识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隐患整改治理工作本身就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就是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安全生产,就是预防和消除事故。在组织隐患排查整改时,企业领导必须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其措施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靠性、长远性、可操作性。隐患整改治理应尽可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装置,安全设备设施应具有安全可靠性,易操作,易维修,以期达到最佳安全效果。隐患整改治理要定人、定时间,明确整改工作责任人,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并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验收,同时制定防止类似隐患发生的有效措施,防止同类隐患一边整改,一边还在不断产生,这样才算是完成了该项隐患的整改治理。
提升职工素质
煤矿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也应纳入隐患治理范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小煤矿一线从业人员的学历,高中毕业的几乎没有,初中毕业的不足20%,小学毕业的占60%,还有20%为文盲。这些一线从业人员95%以上是农民工,今天白天还在家里种地,晚上就到矿上下井干活,根本谈不上培训上岗,如果连什么是违章,什么该干,什么不该干都不知道,就很难做到遵章作业,也就无法保障自身的安全。实际上,这样的职工本身就是一个需要治理的“隐患”。因此,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加大对职工的培训力度,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我国煤矿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低下的现状,消除人自身的不安全生产隐患。
应把煤矿“三违”行为作为隐患,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范围。隐患排查治理中应研究分析“三违”分布规律,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从而逐步消除煤矿“三违”现象。如对一些缺乏监督的煤矿单人岗位及流动作业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重点进行生产安全监控。对一些安全管理较薄弱的环节,应调动基层区队以及各级管理人员排查治理隐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采用相互监督、安全联责、安全互保等方式,消除“三违”行为滋生的环境和土壤,控制煤矿事故。
保证整改资金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保证排查治理的资金。隐患整改的关键是投入,没有资金的投入,隐患自然无法消除,企业也就不能实现安全生产。煤矿企业负责人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入安全生产的资金虽然不像投入到研发、生产、销售中那样可以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一个企业总是出事故,那它肯定无法正常进行研发、生产、销售,更何况事故中还涉及到人员的伤亡和设备的损毁。因此说安全是企业最大的效益,缺少了安全的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企业虽然投入了一些整改资金,但消除了危险源,防止了因事故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实际上这就是产生的经济效益。另外,投入资金治理隐患,也反映了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怕花钱整改隐患,看起来省了钱,一旦酿成事故,企业就会遭受重大损失甚至破产,因此整改隐患所需资金是否有保证,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
作为安全生产隐患,物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相对容易,但管理及认识上的隐患的排查就困难得多,且容易被人们忽视。无数事故分析证明,管理及思想认识上的隐患,往往是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这就要求煤矿企业及其管理者,必须把思想认识领域纳入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把关,使煤矿的安全基础建设上台阶、安全管理水平上台阶,不给安全生产隐患留有存在和发展的机会,那么,煤矿安全生产才能有保障。(图片由郭兴华提供)
编辑 余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