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打工“触毒”身亡
1985年7月出生的钞世杰,是河南省滑县八里营乡方路寨村人。2003年11月19日,经滑县职介中心介绍,钞世杰和同乡几名女孩,结伴来到广东省增城市某鞋厂打工,从事制鞋底工作。
可万万没有想到,由于鞋厂“环境卫生不达标”,加之钞世杰长期密切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致使原本健康的钞世杰在工作5个月后,出现了鼻子出血、全身乏力等症状。2004年6月中旬,钞世杰的病情已经严重到无法行走的地步。6月16日,举目无亲、万般无奈的钞世杰,只好返回家乡治疗疾病。在安阳市人民医院,钞世杰被医生确诊为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2004年8月21日,虽经医生全力救治,但终因“中毒太深”,钞世杰离开了人世。
女儿死亡后,沉浸在悲哀之中的父亲钞元立,多次前往广东那家鞋厂讨要“说法”。但该鞋厂坚持认为,钞世杰的死与鞋厂无关,因而拒绝赔偿。
面对“维权无门”的不良境遇,钞元立在咨询律师后终于“豁然开朗”:女儿是经职介中心介绍,这才到广东增城市某鞋厂打工。工作期间,女儿因为苯中毒而导致患急性白血病死亡,所以鞋厂应承担受害人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职介中心在收取了受害人的中介服务费、跟踪服务费后,却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对鞋厂的工作环境没有充分了解,也没有告知受害人,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弄明白上述道理后,钞元立下定决心要为“含冤而死”的女儿讨个公道。
庭审激辩 该谁担责
2006年10月,钞元立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广东某鞋厂和滑县职介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共计19.9万元。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一系列庭外调查,于2006年12月26日公开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原告钞元立向法庭出示了安阳市职业病防治所的化验单及安阳市人民医院为钞世杰治疗的病例及化验单。安阳市职业病防治所的化验诊断明确结论为:苯中毒。
与此同时,死者钞世杰的昔日工友们则出庭作证说:“我们同样也都长时间接触苯。”
“她经常流鼻血,一中午就要流上几次,很吓人的。”和钞世杰同住一个宿舍、同去广东打工的同村女孩小凤(化名)在庭审中说。
“我和世杰都在鞋厂‘底部B4车间’工作,钞世杰在入厂几个月后,开始吃不下饭,平时恶心难受,常流鼻血,为此还特意去厂医务室看了几次病,但钞世杰的病情仍然不断恶化。看到钞世杰病情加重,无奈之下,我们两人只好在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回到了滑县老家。”小风接着证明。
“而早在进厂初,我们曾经参加了两次体检,当时身体很健康。平时车间虽然气味刺鼻,但工厂只有遇到上级检查时,才会象征性地发放一个一次性口罩,以应付检查。而车间里总是弥漫着一股怪味,戴上口罩也不管用。”玉风最后补充说。
“我也在这家鞋厂得了苯中毒。”法庭上,与钞世杰同厂的一位滑县女工丽丽(化名)说。
丽丽还说,她比钞世杰早半年进厂,平时工作也是制鞋底,两人经常接触皮革、胶水等原料,进厂10个月后,她也感觉身体不适,经常腿疼,双手发抖。在钞世杰回家后,2004年7月16日,她也回到家乡看病。
丽丽拿出了安阳市人民医院和安阳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证明,这两家医疗单位所出示的化验单都显示“苯中毒”。
“我是在接受了半年治疗后,身体才慢慢恢复,但现在仍不能干重活,双腿无力。我和钞世杰两人都是长时间接触苯才生病的。”丽丽继续说。
小凤和丽丽还说,她们几个人在去广东之前,都在职介中心办理了外出打工手续,交了数百元的中介费、跟踪服务费等。但两人并没有见过职介中心派人去厂里进行跟踪服务,平时双方也根本没有联系。
对于原告钞元立的诉请和证人的证言,第一被告某鞋厂诉讼代理人代表鞋厂对钞世杰的死表示了同情,对钞世杰入厂后从事制鞋底工作一事也没有异议。但他却话锋一转说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案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不应是法院受理的普通人身伤害案件。同时,这个事件是否属于工伤,还需要劳动部门进行裁决,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钞元立的诉讼请求。
为佐证上述观点,鞋厂代理人紧接着说出了自己的主要理由:“在制鞋行业当中,工人们多多少少都会接触到苯,这很正常。另外,在医院的死亡通知单上,死者的死因是急性白血病,而不是苯中毒,虽然钞世杰在入厂体检时,检测结果为健康,但体检只是一个初步检查,并没有完全显示血液等状况并全面反映病史,没有什么说服力。同时,鞋厂也时常发放口罩,可能是一些工人平时不愿戴。”
鞋厂代理人最终认为,钞世杰的死亡和鞋厂没有关系,原因是:第一,双方属于劳动纠纷,而不是普通的人身伤害赔偿,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原告如果认为属于工伤,应当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其家属到职业病防治部门检查鉴定,就是迈出了仲裁的第一步。但就本案中职业病防治部门所出示的苯中毒证明,也是初步结果,不是正式检测报告。第二,钞世杰的去世,与鞋厂的工作环境并不存在因果关系。钞世杰事情发生后,鞋厂特意请有关部门对车间的工作环境进行了检测,“苯含量达标,不存在安全隐患。”第三,即使钞世杰去世是由于苯中毒引起的白血病,那钞世杰在入厂填写的表格上,称自己有1年的工作经历,那么病也可能是在入厂之前就患上的。
第二被告滑县职介中心辩称:钞世杰和鞋厂,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对于双方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劳动仲裁程序,职介中心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其间他们也曾派人去某鞋厂进行跟踪服务,但不可能见到每一个外出务工者。钞世杰去世后,他们也积极和当地劳动部门、工厂方面协调,同时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到钞世杰家庭困难,劳动部门为其捐助了1.5万元,用于慰问家属。
滑县职介中心最后表示,职介中心与死者是中介关系,原告向职介中心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在钞世杰的死亡过程中,职介中心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某鞋厂和职介中心均不同意当庭调解,主审法官只好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判决。
女工亲属终获赔偿
经过一年多的漫长等待,2008年2月21日,钞元立终于等来了法院下达的判决书。
滑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原告之女钞世杰在被告某鞋厂工作其间,因为密切接触了有害物质——苯,从而导致死亡,某鞋厂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滑县职介中心在收取了钞世杰的中介费用后,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种损失12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钞元立说,为女儿一事,家人已花去医疗费、丧葬费等7万多元,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确实不算多,但由于二被告均不承认他们对女儿的病死负有责任,这个判决总算是给死去的女儿一个说法了。
法官说法
尽管本案到此告一段落,受害人家属也讨回了公道,但笔者却认为,关注职业病防治,杜绝职业危害,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近年来,随着沿海地区制鞋、箱包、工艺品等企业的不断增加,部分企业缺乏职业危害防治意识,暴露出了不容忽视的职业危害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综合治理中发现,近年来职业危害问题比较突出:有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私招滥雇员工,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普遍存在未依法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写明;某些地区部分有毒有害企业甚至存在月加班时间超过正常上班时间的现象;部分中小企业存在违法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问题;有的用人单位工作条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更有甚者,个别企业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为获取最大利润,不惜以牺牲劳工的生命健康为代价。同时,这些企业漠视法律、急功近利,导致工人因为长期在不合规范的工作场所作业而患上职业病。而在工人中毒患病后,为逃脱因患职业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极个别企业想尽办法洗脱责任,这对职业病患者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使职业病患者在健康受到损害的同时,还要承担经济上的损失。
有毒作业劳工权益难保障,从表面上看是由于企业主缺乏法制意识,为获取利润最大化,不惜以牺牲劳工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但从深层剖析,根子在于基层执法力量的薄弱、行政监管的缺位以及某些地方政府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地方经济发展,把吸引投资、改善投资环境与加强对劳工权益保护对立起来,职业卫生工作人员进入企业检测甚至要政府主要领导签字才允许,对职业卫生防疫部门监督检测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造成干扰。
目前,职业病的严重危害已经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机制。这就要求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不能为换取眼前利益而忽视职业病防治,必须用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保护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