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办要求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本刊讯 2月15日,国务院安委办紧急通报了广东省佛山粤通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烟花仓库“2·14”爆炸事故,要求严格烟花爆竹运输、配送和零售等安全管理。
经专家现场调查发现,粤通仓储公司存在使用部分C级仓库违规、超量储存A级产品的现象。
通报指出,目前仍是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的集中时期,此次爆炸事故反映出烟花爆竹在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和安全监管中存在重大隐患,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仓储设施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消防设施配备、通风及防盗、防小动物进入等措施。
通报要求,继续做好烟花爆竹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性能检验检测;监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对购进的产品严格把关、验收,严格流向登记,杜绝采购和销售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药物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和非法、伪劣产品等现象;严格烟花爆竹运输、配送和零售的安全管理;同时,做好群众燃放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及应急准备。
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第十八次会议召开
本刊讯 1月30日,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第十八次会议在京召开。此次会议的主题是讨论《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方案》,协调安排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方案”的有关事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在会上指出,“隐患治理年”的工作正在起步阶段。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把隐患治理工作做细、做实、做好。要重点加强监管,强化执法,打击非法生产、建设、经营,治理超载、超限、超能力生产、超定员生产;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地段、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检查监督和防范,严防死守,强化预警,应对好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公安部、建设部、电监会、质检总局等部委将结合本行业、领域的特点,按照国务院出台的“隐患治理年”通知精神,制定更细致、更具体、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为指导“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奠定基础。
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做好春节后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本刊讯 2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做好当前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指出,国有煤矿尤其是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在抗击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工作中,在确保安全生产、煤炭供应方面发挥了主力军和顶梁柱作用。目前,国有煤矿企业要连续作战,继续确保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供应。
通知要求,各国有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始终坚持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组织生产,坚决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当前,要防止因疲劳作战、麻痹松懈而滋生事故。春节期间推后计划检修的煤矿,要特别注意加强设备维护维修,以确保设备完好可靠。南方遭受雨雪冰冻灾害的煤矿,更要制定停电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特别要防范因停电造成的瓦斯积聚、淹井。要积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强化煤层区域性防突工作;落实通风、瓦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落实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的规定,保障系统完善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做好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
本刊讯 春节期间全国多数小煤矿正常放假或停产检修,南方部分地区一些矿井因灾害影响停产,节后已陆续恢复生产。为确保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供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要求,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切实抓紧抓好放假、停产检修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要建立健全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责任制,制定煤矿节后复产验收的程序和验收标准,对重点矿井要派驻专职人员驻矿监督指导;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矿井负责人进行集中安全培训和教育;要加强对矿井复产的监管监察,防止复产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要严格执行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事故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严肃追究责任。
国家文物局要求立即开展防火安检
本刊讯 2月14日,国家文物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从韩国崇礼门火灾事故中吸取教训。
2008年2月10日晚,被列为韩国国宝第一号的崇礼门发生大火,导致木门楼被焚毁,部分建筑砖体倒塌,这一事故引起广泛关注,也为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敲响了警钟。
通知指出,目前天干物燥,特别是北方地区干燥少雪,文物消防安全形势严峻。为此,各文博单位要健全消防供水设施,配备灭火器具,建立火灾报警设施;要完善防火安全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防患于未然;要加强用火、用电管理,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群众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自防自救能力;要立即开展一次以防火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防火预案的制订落实,保证消防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确保各部位常备充足有效的灭火器具,确保我国文物安全。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施行
本刊讯 2008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
此次修改涉及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新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出台
本刊讯 1月28日,建设部颁布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35条,涵盖了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规定同时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并逐一进行了细化,其中要求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以及安装、拆卸工程档案。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的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部分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
本刊讯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共有92件行政法规被宣布废止或失效,废止或失效期限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务院此次废止的行政法规有49件,其中,与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维护相关的有《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这些被废止的行政法规均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
失效的行政法规有43件,其中,与职工教育培训、权益维护等相关的有《关于举办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这些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
国家煤监局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本刊讯 为继续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三项岗位人员”、煤炭行业管理干部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继续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按照培训计划,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上、下半年各举办一期,培训对象为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矿务局副局长、总工程师等,涉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7920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万8509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52万4684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培训计划举办6期,主要培训采煤方法、支护技术、矿井通风和瓦斯、火灾、水害防治等知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即将施行
本刊讯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作了6大突破性制度设计,以便于更好更快地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该法一是规定了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以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导致劳动者因拖不起而不了了之;二是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根据现行劳动法,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实践中,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或客观条件限制,许多劳动者不能在60日内申请仲裁,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该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1年;三是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四是更加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五是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六是突出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这些突破性制度设计,明显地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