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为加强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2006年6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监察局、发改委、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煤矿每班必须有1名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区队管理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生产系统管理人员重点巡回检查,抓住重点、抓住关键、抓住细节,盯住薄弱环节,消灭死角。领导干部下井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意见》要求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班组,建立以安全为核心的班组考核标准,每班进行考核。同时,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采掘一线逐步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严禁同一区域多单位违反程序作业,严禁交接班时两班人员在现场交叉作业;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严肃查处“三违”行为;严把设备安全准入关,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