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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知识讲座3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企业管理上

作者:杨晓彪 丁明祯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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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笔者在随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的防护用品专项检查中发现,由于近几年防护用品的管理处于空白状态,致使认识不足、资金不到位、没有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一家国内著名企业的作业现场,安全帽和防静电工作服竟然都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针对重事故、轻防护的问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时出台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为帮助企业有效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本文就制度的要点进行探讨。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制订采购计划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资金情况,所需劳动防护用品品种、数量及其他附加要求,如美观、舒适、便利,在保证防护功能的前提下,选择不同档次的产品。
使用单位制订采购计划的时间,对所需产品质量的要求、所需产品工艺复杂程度等各因素,对供货商能否准时供货影响很大。为此,使用单位应及早与供货商沟通,以便按时得到有安全保证的产品。
2.供应方的选择及合同确定
(1) 供应方的选择
若供应方是生产企业,其技术能力、人员的稳定性和熟练程度、生产设备的实力、检测能力、管理水平,对产品质量和交货时间影响很大,可作为对供应方评价的重点内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要获得国家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
若供应方是经销单位,应检查其是否具有法人资质,从经营场所、设施、仓储场所和环境条件、注册资金等方面判断其实力;从人员的专业程度、商品品种、商品陈列、仓库商品摆放、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来判断其管理水平。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局发放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销售证书》。
(2) 合同的重点内容
使用单位为确保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应针对具体的品种,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并将其写入采购合同中,作为验收时的依据。准时供货应明确列入合同中,尤其注意的是小批量、零星补货的供应时间(从提出要求到收货的准确时间)是否能够得到保证。
(3) 注意事项
使用单位应具有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技术标准,查看标准的内容是否能够满足本单位的需要,如安全网的平网标准中只规定了中心冲击试验,冲击后要求边绳和系绳不能断。可是现场发生坠落事故时,无法保证人正好落入中心位置,这时边绳或系绳的断裂,将导致人从安全网中继续坠落。而供应方又可以钻标准的漏洞,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与供应方在合同中补充内容,保证从业人员意外落到安全网任何位置,都能得到有效防护。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寿命一般都不长,盲目追求高端产品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过分追求低价,甚至低于合理的价位,得到的只能是劣质产品或掺入大量回收货物的产品。
使用无证的特种劳动防护产品有遭受处罚的风险。
3.合理控制发放范围和数量
对使用单位而言,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档案。使用单位应根据不同的生产环境、工种,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发放周期,这些需求情况经收集、汇总后,可以形成完整的采购计划。
使用单位应明确具体部门、具体岗位的最低保有数量。确定数量时,除意外损伤更换用的备品外,还应包括管理人员、外来参观者和应急预案中需要的数量。数量不足会造成防护漏洞,如建筑施工中只要提供适量的安全网、安全带等或设围栏、护围、栏杆等防坠落产品,就可以简单、有效地防止坠落事故。坠落死亡在建筑业排名第一,根本原因就是防坠落产品数量不足,提供不及时造成的。
发放过量除了会造成企业资金的浪费外,还会通过回收渠道再次流入企业。这些回收的过期产品,由于老化、保管条件不当等原因,内在质量已发生变化。
4.采购管理中需要保留的记录
⑴配备档案;⑵采购计划;⑶查验生产者提供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件,留存复印件;⑷查验经销单位提供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销售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注意:所有记录上都要有经办人签字,配备档案、采购计划要有审批人签字。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1.产品的验收
使用单位按照采购计划中明确的数量、规格、技术内容等具体要求和相关的产品标准,对接收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样检查。使用单位事先应明确抽样的比例、检查人员,并制订相应的检查表格。检查人员应如实记录检查内容,签字后存档。
有试验手段的使用单位可以对产品的性能进行测试,以免供应方以次充好。
2.注意事项
(1) 每件产品上应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上至少应提供以下信息:产品名称或品牌标记、制造商、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许可证编号。
(2) 安全帽、安全网、防静电工作服等产品,标准要求每件产品上应有生产者所在的省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机构发放的《安全鉴定证》。
(3)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与生产日期相符的批量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委托检验是生产厂家选样送检,报告只对样品负责(样品在实验过程中已被破坏),无法证明批量产品的整体质量。
(4) 供应方不能提供第(3)条的批量检验报告或监督检验报告时,没有试验条件的使用单位应该对接收的当批产品进行抽样,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测试。这样既可以准确掌握产品的性能情况,又可以在事故责任追究中避免纠纷,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
3.需要保留的记录
验收检查记录表、批量检验报告、监督检验报告、企业自检报告原件,记录要有经办人和审批人的签字。
编辑 冯瑾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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