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发生及应急处理
1.事故的发生
某市,在新开发的城市中心地段,有约20m3的氰化物仓库和两座盐酸贮罐。因城区建设工程基础施工作业,引起氰化物仓库地基滑坡,造成仓库垮塌,库内氰化物泄漏。泄漏范围以仓库为中心线两侧约10m,同时两座盐酸贮罐出现垮塌险情。
2.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组织及实施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第一反应是,请当地基层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定,转移危险废物至硬化地面,封闭现场。但由于当地环保、公安、消防各部门的职责、隶属不同,且由于仓促间无科学可行的救援措施和专业队伍,无法付诸实施。
随即,由地方行政长官指挥应对,并实施了下述方法:
转移两座盐酸贮罐溶液;
用次氯酸钠对事故现场进行淋洒洗消;
动用挖掘机、汽车,大面积转移洗消泥土;
50余车次洗消泥土被转移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存放。
3.应急处理后出现的环境不安全状态
泄漏第一现场对地面洗消产生的废液未采取控制措施,产生的消解废液无组织漫流,更由于洗消过程中参与人员及机械设备涉及量大,且现场处置过程一直下着小雨,致使事故第一现场污染面增大,危及下游地下水及地表水环境,增加了环境风险影响的不确定性,并使控制难度加大。
用挖掘机及汽车进行废物转移的无序作业,使事故现场污染向坡面两侧扩展,坡底及其下游较大范围均受到污染,致使事故现场污染面界定工作量增大,对环境的跟踪监测及现场封闭管理历时2个月之久。
第一现场污染泥土转移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后,为避免危及拾荒者,垃圾场管理部门又将危险泥土在堆放场内用垃圾覆盖。这样又加大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的负荷,有毒物质向下渗漏还可能危及地下水及垃圾场下游水环境。
对事故及应急处理的反思
1.管理的失误是事故产生的根源
安全与不安全是相对的概念,而事故总是在人们对危险因素控制不力,危险趋势不可遏制后而突然发生。
据调查,本危险品库及盐酸贮罐原处于郊外偏僻的安全地带。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扩展,该化学品贮存区已位于该城市中心区地段,且已置于新建集中居住区,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已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该化学品贮区为行业所属,近年来受市场影响,行业不景气,企业无力对其进行整改,而与地方政府间又没有隶属关系。类似危险设施整改难度很大,成为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2. 人们的不安全行为诱发事故
本次事故现场,施工场地距上述氰化物仓库及贮酸罐仅有几米距离,且仓库及贮酸罐被一围墙围在距施工现场约10m处的上方。施工建设单位在施工作业启动前,未对施工区周围环境进行过安全性调查,在不明环境状况下盲目启动场地基础开挖工程。当施工场地形成开挖面,危及上方围墙基础时,曾受到化学品库所属管理单位的警告,但没有引起施工方的重视。而后,施工工程因其它原因停工1月之久。之后,施工作业再次启动,仍未得到重视。场地施工人员在完全无安全知识的状态下继续向围墙下方推进作业面,导致围墙内氰化物仓库最终垮塌,导致事故发生。此次事故,人的无知、麻木和不安全行为是主要诱因。
3. 应急指挥不力使事故影响面扩大
由于对危化品仓库安全监督管理不严,事故发生后,仓库管理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库内化学品的种类及数量。而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氰化物泄漏量多次上报不能确认,致使应急处理始终处于盲动状态。而纵观此次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理全过程,没有专门的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的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虽然调动众多安全、公安、环保干部,但因应急救援力量分散,各部门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应急体系,应急救援力量在指挥和协调上,基本上仅局限于各自领域,不能做到相互协调与统一指挥。众多应急救援体系,无论从执行程序、经费、人员,还是从救援体系的建立和管理上都无所适从,施救措施混乱。就本例而言,在最终确认为7kg氰化物泄漏事故中,施用了几十吨的洗消材料,在涉及面积约200m2的区域,动用了大型挖掘机及车辆,致使产生污染泥土200余吨。
4.环境执法权属混淆造成污染面扩大
由于我国目前缺少统一的事故处理预警机制,对各种事故处理的共性问题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在此次环境事故中,地方政府与专业管理行政部门的责任划分不清,行使权利与履行职责的程序不明。现场行政长官在不明专业法律法规情况下,擅自做出了将危险废物转移至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决定,违反了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法律规定。并且,对垃圾处理场管理部门封锁了转移泥土性质的消息,使此200余吨危险性泥土进入垃圾场后无序堆放,造成垃圾场污染失控,氰化物污染扩大化并形成新的危险源,导致危险废物的第二次应急处理,以致启动了长达3个月之久的新污染区域地表水跟踪监控措施,耗费资金达数十万元。
应急救援是公共安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尤其对城市的公共安全更为突出,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在扩展过程中突发事故时有发生。
我国每年都会发生许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突发性安全事件,其应急处理暴露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与法律规定的缺失、不周全和法律规定之间不衔接密切相关。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尽快制定如《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条例》类似的准法规性文件,这样既可以指导和规范此类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程序,也可以为以后立法积累必要的经验、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的各级政府,社会各界都应对环境安全管理及执法问题高度关注,特别是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该把这一问题提上议程,对本地区所属范围内可能的危险源点和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梳理,有针对性地制订预案,以使我们的社会更安全、更和谐。
编辑 海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