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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解决对策

作者:李慎彦 来源:郑敬东山东省济宁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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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单位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充装、经销场所,由于其工作环境和介质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具有腐蚀性等特点,已经成为安全生产监察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尽管普遍看来气瓶充装单位在正规化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目前不少充装站仍然存在许多影响安全的重大隐患,找到解决这些隐患的对策刻不容缓。

影响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的
8大隐患

1.恶性竞争,违规充装
由于我国在气瓶充装站建站审批方面涉及部门多(共涉及危化品综合管理部门、建设、质监、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工作有时很难协调一致等原因,导致不少地市气瓶充装站遍地开花,数量多,规模小,而且90%以上属于私营业主。某些个体经营者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吸引客户,采取相互贬低,竞相压价,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手段,不管产权属于哪个单位的气瓶,也不管该气瓶是否超期,一律充装,没有任何安全和守法意识。
2.人员技术力量达不到要求
一般气瓶充装单位人员由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气瓶检查人员、气体分析人员(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不需要)、气瓶充装人员、气瓶维修运输人员、汽车罐车装卸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组成。其中,技术负责人要求至少要由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气瓶充装人员不少于4人(每台班至少2人),而且上述9种人员均要持有质监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培训合格证书,即便个别工作岗位可以兼职,但有效人员最低不得少于6人。由于相当一大批充装站是个体的夫妻站、兄弟站或父子站,常常一家老小吃住在站,而有效工作人员只有2~3人,根本未按规定配齐各类技术人员,更谈不上人员资格,只知道卸液、充瓶、收钱这几项工作。
3.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达不到要求
按照《山东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规定》(2003年12月5日开始试执行),新建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必须达到5 000只以上,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必须达到3 000只以上,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必须达到5 000只以上。由于新建一个气瓶充装站需要在场地、场房、设备、设施及手续等方面投入很多,大部分充装单位无力再购买足量气瓶,为应付取证需要只好让气瓶生产或经销单位出具虚假的购瓶发票,交给评审机构和监察机构。而实际情况是他们手里真正属于自己的气瓶几乎没有1只,全部分散在使用者的手里,见到前来充装的气瓶便随手贴上1枚从质监部门购买的标签。
4.储存容器及安全附件达不到要求
不少气瓶充装站(特别是一些老站)的储存能力(或产气能力、生产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易燃和有毒介质储存容器的第1道法兰应该采取高颈对焊法兰、金属缠绕垫片(带外环)和高强度螺栓组合,而一些气瓶未全部采取;寒冷地区地上贮罐的排污管及排污阀门未采取防冻措施;一些贮罐未按规定设置钢梯平台;许多贮罐外表面漆色脱落,未喷涂设备注册标识和检验标识;安全阀未按规定每年至少校验1次;压力表未按规定每半年至少校验1次,而且表盘直径太小,不易观察;个别温度计已损坏;2台(或2台以上)贮罐之间不能实现危急情况下的“倒液”等。
5.残气和残液回收处理达不到要求
不少易燃和有毒气体气瓶充装站未按规定设置残气和残液回收处理装置。许多液化石油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未按规定配备抽真空装置。每当对气瓶进行充装时要么不处理残气残液,要么在站内外随意摆放。为了应付取证或安全检查的需要,预先与有残气残液处理能力的单位签订虚假合同,意在说明委托别人进行残气残液处理,实际上仅仅是“废纸”一张。
6.充装安全设施达不到要求
不少易燃和有毒气体气瓶充装站尚未配备防止超装的自动切断联锁装置;许多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充装站的充装间、压缩泵房和贮罐区未按规定配备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贮罐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不少气体充装单位的防雷电设施和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未进行年检;剧毒液化气体充装站厂房内除设置一般通风外,未按规定设置备用事故排风装置,剧毒容器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可以形成水幕的给水装置;个别可燃气体充装站生产、压缩、充装及瓶库的电器不全是防爆型;不少有毒气体充装站未根据介质毒性配备足量的防毒面具和急救药品。
7.消防安全设施达不到要求
不少可燃及助燃气体充装站的工作区和生活区未分开设置,或虽已分开但缺少相隔的难燃实体围墙,或2区之间安全距离太近;工作区内缺少环形消防通道;工作区内存有地沟,或大量种植蔬菜庄稼,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或助燃气体比空气重,万一发生大面积泄漏将在地面低洼处和蔬菜庄稼丛内聚集,不利于迅速排除危情;消防给排水设施无法满足抢险要求,灭火器的数量、性能及有效期不能完全符合要求,未及时更换干粉或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及时定期检查检修;充装站未按规定配备各种机动车辆阻火器,前来充装站灌气的各种机动车和摩托车随意停放;外来人员通讯手机未按规定及时关闭等。
8.充装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达不到要求
不少气瓶充装站以书面形式建立了充装质量保证体系,由于绝大多数充装站属于私营性质,人员来去自由,更换频繁,造成实际在岗人员往往与组织机构框图中的人员不符,明明人已经离开了很长时间,但仍被充装站编在书面的组织机构当中;许多充装站由于缺少专业的技术负责人,自己没有能力编写充装安全质量管理手册,只有花钱或托别人到其他站购买人家的管理手册,改头换面变成自己的,其实内容同自己的充装站实际根本不相符;气瓶收发记录、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及气瓶充装记录简而又简,或干脆不作记录,为应付取证或安全检查需要而胡编几页记录;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气瓶的安全技术档案,或仅仅保存了设备出厂技术资料和定期检验报告,未按规定配齐相应的法规标准及技术资料;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本站各职能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学习活动等。

解决对策

1.各级地方政府要重视,部门之间要沟通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即国家标准GB17264-1998,GB17265-1998,GB17266-1998,GB17267-1998),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应由政府综合牵头,建设、质监、公安、环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把关。气瓶充装单位共涉及设计、安装、充装、检验、监察、安全评价、充装资格评审、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资格许可(仅限于溶解乙炔制作及空气分离制氧、制氮等)9个环节。因此,部门之间加强沟通配合至关重要,要相互监督,以免被个别不法充装站业主钻空子。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要严格履行使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充装站违法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达不到规定数量、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特种设备超期未检、缺少安全技术档案、充装单位年度审查不过关等方面均要严厉查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加大气瓶充装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各类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确保100%的定检率,优先安排过硬的检验力量和检验计划,检验工作要做细,不放过任何1处微小的问题或缺陷。气瓶充装资格许可评审机构对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充装站存在的问题,不能仅仅凭充装站自己出示的整改证明就了事,要亲自到现场实物实人核查,并要由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出示相关证明。
3.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本辖区气瓶充装站优劣情况;宣传普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常识;真正形成举报有奖的机制,保护合法气体经营者,打击非法气体经营者;合理布局本辖区气体充装力量,堵塞“黑站”的生存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让气瓶充装单位提前交纳“合法经营保证金”,专款专用; 组织各职能部门专门形成一支“气瓶充装安全检查”队伍,配备专门车辆进行流动性专业检查;地区与地区之间甚至省与省之间要相互配合,共同规范、净化气体充装与经销市场;对于气瓶爆炸或泄漏案例要及时进行报道和分析;家庭、街道和单位之间要建立起气瓶安全管理与使用联防机制等。

责任编辑:wa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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