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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作者:李金荣 来源:李金荣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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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是汽车客运市场的源头,也是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前沿阵地和确保运输安全的重要环节。搞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建立道路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维护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和减少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的发生,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从最近我们对部分客运站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的随机调查结果看,大多数负责人对客运站安全管理的职责不能完整地表述,相当一部分客运站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安全管理的内容认识不够, 对搞好安全管理的认识也不到位,安全工作不扎实,事故隐患较大。

事故教训:应当深刻吸取

对全国近2年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表明,70%的特大道路事故与客运有关,其中又有70%与客运站的安全管理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从最近几年的特大客运事故的问责情况看,客运站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已不少见,而随机接受调查的分管客运站安全的负责人却对此知之甚少,约有近60%的人表示未曾听说过或偶尔听说过一两例。相当一部分客运站从业人员包括客运站负责人普遍认为,道路运输安全是客运公司和车主、驾驶员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只要客运站本身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就行了。同时,他们认为客运站只是道路运输的辅助岗位,即使发生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自己最多只沾点儿边,不可能受追究或受很重的追究。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也是有害的,可以举几个事故案例来说明。
2001年,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天柱县汽车运输分公司天柱县汽车站和天柱县联营汽车站因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跨省长途客车配备2名以上合格驾驶员,并进行严格的出站登记检查,致使肇事车多次在只有1名合格驾驶员的情况下,出站进行跨省长途营运,导致桂林“9·21”特大客运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2人轻伤,天柱县汽车运输分公司经理兼天柱县汽车站站长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天柱县汽车站安全员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该车辆承包人兼售票员因指使他人过度疲劳驾驶,同时自己无证驾驶,受到刑事追究。
2003年,广东省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运输有限公司源城第二分公司的1辆大客车(核载30人,实载47人)从河源开往深圳途中,在河源市东源县境内发生翻车坠河事故,造成32人死亡,4人轻伤,河源市源城区汽车客运站副站长因安全责任不落实,严重疏于管理,受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04年,1辆由四川省通江县发往上海的客车在陕西省周至县境内,由于超载超速、临危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坠入落差7.5m的河床上,造成26人死亡、46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通江县运管所副所长兼客管站站长因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并在没有清点该车实载人数的情况下,准许其发车出站,以滥用职权罪被立案侦查。
以上几个案例全部都是由于客运站负责人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的结果。试想,如果这些管理者能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些事故显然是有可能避免或减轻的。因此,无论是从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对自己来说,都应当从上述事故中吸取教训,扎实有效地做好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职责:需要进一步明晰

早在1995年交通部令第2号《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就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职责做了规定:“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执行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汽车客运站应根据条件,设立安全值勤人员,以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汽车客运站要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工作,必要时有权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按规定登记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这一规定包含了3层含义:一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包括道路运输车辆本身的安全检查,还包括对驾驶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检查,以及乘坐道路运输车辆旅客的安全检查,道路运输车辆装载货物的安全检查;二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三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交通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53号)还要求加强汽车站的安全生产管理,执行以下几项重要制度:一是要严格实行车辆进出站的例检制度,特别是400km以上的长途班车的回场检验、出站把关制度;二是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三是为提高查堵危险品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减少开包检查给旅客带来的诸多不便,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本地区一级汽车客运站和部分旅客流量较大的二级汽车客运站配备危险品检查仪;四是驾乘人员应加强对简易车站途中上下乘客携带的危险品的检查工作,真正做到把危险品堵在站外,堵在车下。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安监管司办字[2004]20号《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表》(试行)中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和《汽车站现场安全检查表》是规范客运站安全管理的又一依据。其中,《汽车站现场安全检查表》中要求查现场的第三项规定:“严格执行出站班车复核制度,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车辆安全和经营资质的检查,不发超员(载)车、人货混装车”。第七项规定:“进站班车符合安全要求,停放定点,旅客上下车、进出站秩序井然”。这两项检查要求的目的与《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对出站车辆安全检查的有关要求是一致的。
从目前的情况看,客运站有3种设立模式:第一种是专门型,由运输企业自己设立,专为运输企业自己所属运输单位服务;第二种是综合型,由1家或多家运输企业共同设立,为多家运输企业所属运输单位服务;第三种是社会型,由运输企业之外的经营者设立,与运输服务单位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为运输单位提供社会服务。虽然在第一种模式下,为确保安全检查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检查的质量,部分运输企业往往将车辆安全检查工作明确由车队负责,但这只能是企业内部的安全职责分工,并不能完全减轻客运站的安全责任,因为问责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作为客运站,在此情况下,也有责任和义务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督促车队将上述安全工作管理到位。在第三种模式下,客运站有责任和义务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全面履行出站车辆的安全检查职责。在第二种模式下,除了按第三种模式履行对本单位运输车辆管理职责外,还要防止出现重本单位运输车辆管理、轻外单位车辆管理的问题。
当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都应当督促汽车客运站遵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客运车辆出站情况逐车检查制度和危险品检查等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各项登记台账;督促汽车客运站检查旅客实际装载情况、从业人员配备情况、车辆技术状况,杜绝车辆超载出站和旅客携带危险化学品出站;督促一级汽车客运站和日均旅客发送量超过5 000人次的二级汽车客运站,按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检查设备。

安全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客运站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是工作措施不到位的根本原因,而对客运企业,特别是对客运站事故查处的情况通报不够、查处不力,又加重了客运站从业人员包括不少负责人的侥幸心理,使安全管理工作发生错位和失位。从目前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的情况看,即使始发站严重超载,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规定要求、驾驶员没有取得从业资格等问题存在,一旦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下的特大交通事故,人们往往也只认为事故主要是由车主利益驱动和驾驶员违章驾驶和不正确操作造成的,与客运站的管理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从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将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发生起数与真正追究客运站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起数比较,问责的确实并不多,这样就使得不少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责任无法落到实处。站场秩序比较混乱,危险品检查流于形式;客运站进出口管理不严,人车无序流动;危险品查堵不严格、形同虚设;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车辆出站情况逐车检查制度大多没有很好地执行;重收费、轻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客运站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缺少记载,有的缺少当事人的签名。更有甚者,个别安全检查人员为顾及车主和驾驶员的情面,规避责任,不仅对违规行为不坚决制止,还将车辆旅客出站情况、危险品检查情况留给驾驶员自己填写等等。
客运站作为道路运输安全的初始环节,如果在此环节杜绝超载,防止客运车辆带病和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上路,对提高道路运输的安全率,减少和防止重特大客运事故的发生是十分有效的。为此,作为客运站的负责人,一是要加强对客运站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从业人员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也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显得尤为重要。要通过专家授课、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法规和安全技能考试、考核等形式,使客运企业的分管领导和客运站的负责人掌握客运站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文件。通过开展安全工作研讨、工作交流等形式,增进对政策法规条文的理解。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客运站安全生产隐患的调查和处理。要完善客运车辆加班的审查审批制度、驾驶员的临时顶班制度和逐车检查制度,依据奖罚措施,严格考核兑现。对安全管理中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工作失职的,实行待岗制,一经查实,坚决予以重处,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要建立客运企业、客运站重特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通过客运站和与客运站相关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的分析、解剖以及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教育,吸取其教训,增强客运企业、客运站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四是要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客运站的监管,实行定期巡查制度、等级浮动制度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和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客运站应实行等级下浮。同时,要充分发挥驻站机构、客运管理职能部门和运政稽查等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好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三把关、一监督”职能,切实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编辑 林静

责任编辑:wa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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