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7年12月5日23时15分左右,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该矿事故当班井下有作业人员128人,事故发生后该矿盲目组织施救又下井37人,经抢救有60人脱险(其中18人受伤),105人遇难。
该矿前身为洪洞县新窑煤矿(乡镇煤矿),1998年建成投产,2000年改扩建,2004年改制为民营企业。现“六证”齐全,均在有效期内,核定生产能力21万吨/年,批准开采2号煤层,实际开采2号、9号煤层。2号煤层采用长壁式开采,瓦斯绝对涌出量0.49m3/min,相对涌出量1.37m3/t,为低瓦斯矿井,煤尘有爆炸性,为自燃倾向煤层。非法开采的9号煤层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及自燃倾向性鉴定。该矿现有职工500余人,其中井下包工队447人。经初步分析,该起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严重超层越界、非法盗采国家资源。该矿被批准开采2号煤层,却擅自违规布置主斜井至9号煤层。从2005年开始掘进9号煤层,到2006年2月开始出煤。并通过打临时密闭的手段弄虚作假,做假账、假报表,恶意逃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二是违法违规采煤,9号煤层没有正规采煤工作面,以掘代采,通风系统混乱,无风微风作业,也没有安装瓦斯监控系统。事故发生时,9号煤层共有10个掘进头出煤,违规使用非防爆三轮车50多辆。初步分析,瓦斯爆炸发生在非法开采的9号煤层,9号煤层巷道上部有煤尘参与爆炸形成的过火结焦现象。
三是管理混乱、严重超定员生产。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21万吨/年,按照山西省煤炭管理部门规定,井下作业人员不得超过61人,但该矿发生事故时,井下作业人员多达128人。并违规转包、以包代管,将井下生产承包给4个包工队,再层层分包。
四是矿方盲目组织施救、蓄意迟报事故。事故发生后,矿方冒险组织人员下井抢救,长达5个小时不报告事故,贻误了抢救时机。由于错误决策、违章指挥,造成次生事故,扩大了事故死亡人数。据了解,井下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大多数没有佩带自救器。
五是监督管理不力。初步了解,该矿在建设时就非法延伸到9号煤层,并长期在9号煤层以掘代采、非法采煤。由于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致使该矿的非法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
这起特别重大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恶劣,充分暴露出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和违法顶风作案等严重问题,同时也反映出该地区打击非法不力,安全监管执法不严。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山西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先后抽调霍州煤电、汾西煤业、晋城煤业集团公司以及临汾市共15支矿山救护队下井,全力抢救。到12月8日下午,抢救工作已基本结束,善后工作已有序展开。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出通告,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的行动。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已经成立。公安机关已控制相关责任人,矿主和实际控制人正在追捕之中。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超层越界开采、无证或证照不全擅自生产、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停产整顿矿井擅自恢复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认真查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企业工会和职工的参与监督作用,鼓励职工、群众和各类媒体举报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现象。
二、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各地区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发挥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屡整不改的煤矿,坚决关闭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超层越界盗采资源的煤矿,坚决关闭破坏资源环境、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煤矿。对已公告关闭尚未关闭的矿井,要立即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按要求在年内必须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同时,要派出专人监督,严防非法生产引发事故。对已批准整合保留的矿井,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排查,先关闭、后整合,规范进入技改程序,对不符合整合保留规定的,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三、切实加强“一通三防”管理。严格矿井采掘工作面的布署,按规定减少采掘工作面的数量,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所有煤矿都要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合理串联通风,杜绝无风、微风作业。要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的管理,确保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严格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加强系统维护,确保可靠运行,瓦斯超限必须能够及时报警、断电,加大瓦斯抽采工作力度,做到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坚决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四、切实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要认真落实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对多水平、多采区同时生产的矿井,要按规定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仍达不到劳动定员要求的矿井,必须压产减人。要合理安排作业工序,严禁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和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严禁在井下使用非矿用机电设备和非防爆机动三轮车。
五、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针对冬季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煤矿资源管理,加强对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技改矿井的安全监管、监察。要坚决防止麻痹松懈、盲目乐观,集中精力、心无旁骛地抓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严密防范瓦斯、透水、火灾、煤尘、顶板等事故灾害,确保安全。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