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灾害是威胁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最主要灾害。建国以来,我国煤矿发生死亡10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22起,其中20起属于瓦斯事故,所以,瓦斯灾害防治历来就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对瓦斯矿井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瓦斯等级的矿井在矿井设计、通风、瓦斯管理以及采掘活动中有着不同的规定,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是对矿井进行分类管理的前提。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矿井每年都要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是,几十年来,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关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行业标准,缺乏统一的、规范的关于鉴定的指导性文件。而在鉴定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矿井(特别是技术力量薄弱的乡镇及私营煤矿)鉴定方法不正确、结果不准确的现象。另外,各地区的鉴定报告格式差别很大,有些鉴定报告的内容复杂、重点不突出,不能如实反应矿井的安全状况,需要进行规范。
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负责制订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5-200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6年11月发布,200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强制性行业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范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各项活动。
鉴定的一般性要求
该标准首先对鉴定的对象、鉴定的频率、鉴定单位、责任、审批以及不同阶段的鉴定方法进行了规定,要求以自然井为单位进行鉴定,一个矿有几个井的要分别进行鉴定,而且原则上生产和在建矿井每年都要进行鉴定工作。鉴定活动一般为煤炭企业自行组织,对于缺乏技术实力的地方及乡镇矿井,可以委托有资质、有技术力量的机构进行鉴定。标准要求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如实反应情况,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对于生产和在建矿井,在要求以实测瓦斯(本标准中的瓦斯特指甲烷)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为依据的同时,还要测定二氧化碳的涌出量;对于设计阶段的矿井,以预测的矿井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矿井的瓦斯涌出量为依据确定。标准要求在鉴定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鉴定报告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要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鉴定方法
1.鉴定的基本条件
标准对鉴定的时间和基本条件进行了规定,要求矿井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选择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进行鉴定,鉴定前,矿井应制定鉴定计划、进行人员培训和分工,还要对所需的仪器、仪表进行检查,保证其准确性,所用仪表要保证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周期内使用。
2.测定内容及数据整理
鉴定时测定的参数内容包括:矿井及区域进、回风巷中的风量、瓦斯浓度、CO2浓度,同时还要统计测定当日区域瓦斯抽放量、月产煤量、当月实际生产天数等。矿井、翼、煤层、水平、采区甚至主要采煤工作面可作为测定区域。在鉴定月的上、中、下三旬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分别进行测定,每一测定班的测定时间应选在正常生产时刻,并尽可能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测定工作。根据瓦斯浓度、风量计算风排瓦斯量,区域进风中有瓦斯时,要减掉进风的瓦斯量;不同区域的瓦斯涌出量包括风排瓦斯量和抽放瓦斯量。虽然仅将矿井瓦斯涌出量作为鉴定的依据,但测定不同区域的瓦斯涌出量的目的是要分析矿井瓦斯来源和构成。CO2量测定虽然也不作为鉴定等级的依据,但其测定是为了进行合理配风和掌握其涌出状况。
测定的结果要填写两种表格,一是为测定基础数据表,二是为测定结果报告表。标准附录给出的这两个表的格式不是固定的,而是供参考的,各省可以自行设计全省统一的表格格式。每天的风排瓦斯量是指一天中几个班测定结果的平均值,而将一月中测定的3天中瓦斯涌出量最大的一天的数据作为矿井或区域瓦斯涌出量值。由于每天的产煤量可能会出现较大波动,从而影响相对瓦斯涌出量的计算结果,所以将月平均日产煤量作为相对瓦斯涌出量计算的数据。
3.判定规则
确定矿井瓦斯等级的指标为矿井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矿井瓦斯涌出量包括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包括正常瓦斯涌出、瓦斯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3种。
将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的矿井定为低瓦斯矿井;将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的矿井定为高瓦斯矿井;凡是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现象的矿井定为突出矿井。
另外,在低瓦斯矿井中,把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危险的区域(指采区或盘区)定为高瓦斯区。
对于在建矿井,当在有采区投产情况(试生产期间)时,采区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时,定为高瓦斯矿井;没采区投产情况时,单条巷道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定为高瓦斯矿井。
鉴定报告
该标准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提出了要求。在内容上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矿井基本情况、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报告表、矿井通风系统图、瓦斯来源分析、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情况、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及内、外因火灾发生情况、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况、瓦斯(二氧化碳)喷出情况、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等。规定鉴定报告内容的目的,不仅是要通过鉴定报告了解当年的瓦斯涌出及等级情况,还可全面了解矿井的安全情况概况。
本标准规定鉴定报告采用统一的表格形式,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鉴定报告提出统一的要求或统一制作。这样可使鉴定报告简洁化、全面化,而且一目了然,目的是为了减轻矿井编写鉴定报告工作量和提高审批效率。
几点建议
根据笔者的经验,在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从安全的角度考虑,上年度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本年度测定数据符合低瓦斯矿井标准的矿井,只有连续3年都满足低瓦斯矿井标准的矿井才能定为低瓦斯矿井。
二是对于一些地区的乡镇和私营煤矿的鉴定工作,如果矿井的技术力量比较薄弱,可以考虑委托给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授权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资质可授权给国有煤炭企业或其他有技术实力和鉴定经验的企业。
三是对于没有发生过突出但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超过临界值的矿井,其瓦斯等级的定性,建议增加突出危险矿井的等级或直接定为突出矿井,以便加强安全管理。
编辑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