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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融合发展

作者:李 俊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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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也使劳动者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职业伤害的威胁。目前,我国每年事故死亡13多万人,伤残70余万人,职业病危害70多万人。如何应对职业伤害,给劳动者提供保障,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
对职业伤害的补偿机制,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有几条途径:一是建立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二是雇主责任保险;三是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共存。在我国,是工伤保险与商业化的雇主责任保险并存。目前,雇主责任险的保费收入占整个保险公司的责任险保费收入的40%~50%。我国工伤保险的发展,必将促进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相互补充、融合发展,对构筑由政府保障、雇主保障和个人保障组成的多层次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融合

1.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相互融合的基石在于对职业伤害的补偿
由于职业伤害的客观存在,需要对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进行保障。工伤保险通过国家强制力的实施,在全社会范围内筹集保险费、分散风险,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上述两种情况导致死亡的职工的供养家属提供抚恤等物质帮助。而雇主责任险是基于雇主因为过失或疏忽而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受益人是其雇员。它保障雇主对雇员在受雇过程中的伤亡、疾病的赔付。由此可以看出,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是雇员获得职业伤害经济补偿的两种不同形式。
2.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在承保对象上的互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没有将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包括在内。而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则更广泛,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例,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学徒工),依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
而目前,工伤保险并未覆盖其应覆盖的范围。很多地方社会保险实行“五保合一”体制,即要求所有企业及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5个社会保险险种,不能只选择参加其中的部分险种。一些企业由于经营状况不佳,难以承受社会保险费,而又有转移雇主对雇员职业伤害赔偿责任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成为其最佳的选择。
3.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上的互补
雇主责任保险的基本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被保险人雇佣的人员,在保单有效期间,在受雇过程中,在保单列明的地点,从事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活动时,遭受意外而受伤、致残、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被保险人的有关诉讼费用。但雇主责任保险不负责雇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工伤事故的责任。工伤保险中工伤的认定除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外,还包括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的认定范围广,但是不负担诉讼费用。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覆盖所有风险,需要相互补充。
4.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应由单位支付的部分需要雇主责任保险来补充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二者之一都不能补偿职业伤害的全部损失,需要相互补充,强化对职业伤害的补偿。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
再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并不能转嫁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雇主有转嫁赔偿责任的需求,雇主责任保险正好起到补充作用。

二、创建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的职业伤害补偿体系

1.发挥工伤保险在职业伤害补偿体系中的主体作用
(1)工伤保险的优越性决定了它在职业伤害补偿体系中的主体作用。雇主责任保险一般存在以下几个不足:第一,由于追究事故责任的过程复杂,法庭调查的时间也很长,以致使受伤害者往往得不到及时、公正的赔偿。第二,赔偿金多为一次性支付;雇主责任保险往往是对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是受供养的遗属按受伤害者若干个月的工资发放;而对那些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受供养的遗属来说,需要的是长期的待遇。第三,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工伤保险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不会接受那些职业危险性很大的雇主和雇员参加保险,而职业风险较小的雇主和雇员又不愿投保,即产生“逆选择”问题,而工伤保险正是为克服雇主责任保险的不足而产生的。工伤保险以国家的强制力实施,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工伤风险,在工伤发生后也能够使雇员较快地获得赔偿,一次性支付与长期性支付相结合。因此,工伤保险应成为职业伤害保障体系的主体。
(2)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没有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在内,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实行了不同的福利待遇政策,在职业伤害补偿上存在较大的差距。随着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需要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纳入统一的工伤保险体系之中,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3)解除捆绑式参保办法。对那些经济效益差,参加所有社会保险项目有困难,又有参加工伤保险需求的单位,不应设置“五保合一”的障碍,允许他们首先参加工伤保险。
(4)工伤保险在职业伤害补偿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当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染上职业病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他由单位支付的部分,通过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来转嫁。
2.雇主责任保险的补充作用
工伤保险并不能转嫁雇主所应承担的所有赔偿责任,需要雇主责任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公司应调整战略,充分发挥其在承保对象、保险责任、待遇支付上的补充作用。
(1)重点为工伤保险未覆盖的人群。目前的工伤保险不覆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员工,而他们受教育程度高,有参加保险的需要和能力。因此,保险公司应利用工伤保险尚未覆盖的这一部分人群的机会,提高对这一部分人群的展业力度。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工伤保险并未做到应保尽保。一部分企业并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参加工伤保险,而其中的部分企业存在转嫁雇主赔偿责任的需求,保险公司应针对这些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吸引他们参加雇主责任保险。
(2)开发新条款,承保工伤保险不保的项目。从长远看,雇主责任保险要获得更大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在职业伤害补偿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就必须对现有条款做出重大的调整。要开发出新条款,承保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的责任。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的交通、食宿费用等都可以成为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从而增强雇主责任保险的吸引力。
(3)对已参加工伤保险又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人群,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设为免责条款,设置优惠费率。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而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这些劳动者,如果又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在工伤保险已支付经济补偿后,那么雇主责任保险应该扣除工伤保险已支付部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在保险中,保费负担水平应与保障水平对称。由于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和两者都参保的人群,雇主责任保险的赔付是不同的,因此对二者都参保的人群,应设置优惠费率,吸引人们参保。
编辑 林静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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