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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50年回顾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劳动保护》杂志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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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香港雇员的权益及工作安全与健康,香港在1955年制定了《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条例实施至今已有50年。其间,香港的社会、经济和就业人口不断转变,《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不时修订。
为使大家更多地了解制定《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背景、原因和意义,以及条例通过和实施后的变化及有关法例(或其附属规例)的最新发展,香港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张建宗介绍了上述条例及有关法例的发展过程。

制定《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背景、原因及意义

张建宗秘书长介绍说,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大量的内地资金及技术流入香港,令香港本地的纺织业及其他制造业开始陆续发展,工厂及工人的数目大幅增加。
香港政府为了提供一个法律架构,以便有效监管和保障工人的安全、健康及福利,遂于1955年以英国1937年的《工厂法》为蓝本,制定了《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这项条例也与《国际劳工公约》接轨。此外,《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更阐明劳工处督察的权限、工厂注册制度、雇主的责任和违例的罚则。因此,这项条例为香港工业安全及健康的发展写下新的一页。


条例通过和实施后的变化

张秘书长表示,《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可以说是推动香港工业安全及健康发展的火车头。为适应香港经济及工业的发展,劳工处也不断检讨及修订这项条例,并按需求订立有关的附属规例,以保障工业经营内工人的安全、健康及福利。
在20世纪60及70年代,香港的工业发展相当蓬勃,工厂从人工作业转为机械化作业,并引进化学工序。同期,由于大型基建工程先后动工,例如海底隧道、高架道路、地下铁路、各类楼宇建造等,建造业亦迅速发展起来。鉴于制造业及建造业对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存在各种不同的危害,劳工处便着手制定相关的法规,以确保工人的工作安全及健康。
在这期间通过的18项规例,例如《工厂及工业经营(木工机械)规例》《工厂及工业经营(电解铬工序)规例》及《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等,都是针对危险的机械工序及行业而订立,使雇主采取适当措施,达到安全及健康标准。
在1986年通过的《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规定,承建商如雇用100名或以上的工人在建筑工地工作,须雇佣一名全职及已注册的安全主任。这是政府首次强制要求某些危险行业雇佣专职的安全主任,协助承建商促进工人的安全及健康。
在1989年,劳工处修订《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引入雇主及雇员的一般责任条款,规定雇主和工人须就工作安全及健康承担责任。此外,由于饮食业的安全表现持续欠佳,劳工处于1990年修订上述条例,把饮食业界定为工业经营,确保饮食业的雇员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1994年,政府修订《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将强制性雇佣全职及已注册安全主任的要求扩展至船厂。
在1995年,政府就香港的工业安全进行了全面检讨,所提出的建议包括立法保障所有雇员的工作安全与健康,以及规定雇佣50名以上的工人的雇主及承建商须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在1997年通过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可算是香港职业安全及健康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因为法律的保障范围已由工业经营扩展至各类经济活动,非工业界的雇员及政府员工亦同样受惠,使受法律保障的劳动人口由80万激增至300多万,标志着划时代的重大改变。这项条例亦授权劳工处处长就违例事项及危险情况发出《敦促改善通知书》和《暂时停工通知书》,藉此促使有关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士遵守法例,减少工伤事故。条例下的《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亦于1998年正式实施,就不同范畴(包括意外的预防、防火措施、工作环境、工地卫生、急救事宜和体力处理操作等)做出规定。
近年来,劳工处的职业安全健康策略已由传统着重执法的模式逐渐转为积极推广安全管理,让雇主及雇员以自我规管方式减低工作危害,相信这是长远提高职业安全健康水平的良策。为此,政府在1998年订立了《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规定雇佣50名以上的工人的雇主及地产承建商须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下表显示自1995年制定《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后,工业意外数字的变化。

职业安全健康法例的最新发展

张秘书长指出,劳工处会因时制宜,与时并进订立新的职业安全健康规例和对现行的法例做出必要的修订,以堵塞漏洞或加强强制性作用。近年在《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下订立的主要附属规例及就有关法例做出的主要修订如下:
1.新订立的附属规例
2000年,通过《工厂及工业经营(负荷物移动机械)规例》,规定负责人为操作该等机械的人员提供训练,并确保该等机械由持有有效证书的人员操作。
2001年,通过《工厂及工业经营(气体焊接及火焰切割)规例》,规定上述工序须由已接受认可训练并持有有效证书的人员进行。
2002年,通过《工厂及工业经营(显示屏幕设备)规例》,主要目的是保障长时间使用显示屏幕设备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规例规定工作地点的负责人须对现有的工作间进行危险评估,并采取措施减低危险,确保工作间对使用者的安全及健康是适合的。此外,雇主须为雇员提供有关的安全及健康训练,而雇员则须遵从减低危险的预防措施。
2.修订现行法规
1999年,通过《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规例》,规定受雇于建造业和货柜处理作业的人员须接受认可的安全训练。
2002年,修订《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将规例的涵盖范围由建筑业及船厂扩展至货柜处理作业。
2003年,修订《建筑地盘(安全)规例》及另外3条规例,把施加于总承建商的责任扩展至任何直接控制建筑工程的承建商或次承建商。
2005年,修订《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将“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及“甲型禽流感”列为须予呈报的职业病。此举有助劳工处收集这两项疾病的资料和监察受影响工人的职业健康。
目前,在《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下已订立了30项附属规例,而在《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下,亦有2项附属规例。

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新计划

21世纪的香港职业安全健康发展已从萌芽阶段进入茁壮成长的时期。究竟香港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如何进一步发展?
张秘书长表示,针对职业安全健康风险较高的行业,劳工处特别采取下列措施,以改善业界的职业安全健康表现和加强有关行业的安全健康文化。自1999年起,劳工处每年会同职业安全健康局(下称职安局)及有关团体合办建造业安全奖励计划和饮食业安全奖励计划,以提高这两个行业的职业安全健康表现。此外,劳工处亦经常针对高危行业及不同的危险工序进行特别寻查及执法行动,目标包括建筑工地的高空工作、棚架安全、起重机械操作、密闭空间工作;酒楼饭店的防火、机械操作、防火通道及防滑防跌措施;货柜场、货运码头、仓库及货物起卸地区的货柜处理作业,起重机械操作,货物堆放,交通管制系统及强制性安全训练等。
自从Sars疫症于2003年3月爆发后,为预防该疫症及其他传染病在工作间传播,劳工处加强对医院、诊所、医疗化验所及养老院等高风险工作场所的视察工作,确保这些工作地点的通风设施合适,而员工亦获提供足够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有关使用这些装备的训练,以防止传染病在工作间传播。
在物业管理行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劳工处与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及职业安全健康局在2004年合作出版了《物业管理行业——装修及维修工程的职业安全及健康管理》手册,提供有关的资料,以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健康。劳工处并与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建立了有效的通报机制,如发现维修工程出现不安全的工作情况,物业管理公司会尽快通知劳工处跟踪处理。
劳工处亦加强对仓库的视察工作,确保仓库工人获得充分保障,避免吸入由汽油推动的叉式起重机及车辆所排出的废气,以及在使用或处理化学品时所产生的空气杂质。劳工处将会出版一份名为《监察工作地点空气杂质》的指导书,以协助工作地点的负责人评估工作环境内的空气杂质是否符合《控制工作地点空气杂质(化学品)的工作守则》的规定,以免员工因吸入过量的空气杂质而使健康受损。
近年办公室员工因长时间工作而出现肌骨骼疾病的情况逐渐普遍,劳工处会通过在电视及电台播放政府宣传短片及录音带、利用流动宣传媒体、在报章刊登特稿、举办职业健康讲座和展览,以及派发资料册等方法,向办公室员工加强宣传预防筋肌劳损。
张建宗秘书长表示,在职安局与劳工处的努力下,近年香港整体的职业安全健康表现持续改善,这是各方面通力合作的成果,希望雇主与雇员不要松懈,继续全力以赴,把意外数字进一步减低,共同缔造更安全、更健康的工作环境。
(本文转载自香港《绿十字》,略有删改)
编辑 林静

责任编辑:老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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