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1日,《人民日报》公布了各产煤省(区、市)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进度,全国累计关闭矿井5931处,超额完成关井目标和公告关井数量。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实现了阶段性目标。围绕煤矿整顿关闭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
记者:赵局长,非常感谢您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接受采访。为了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去年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了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的7项措施,先后发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简称《紧急通知》),打响了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场攻坚战。至目前,整顿关闭攻坚战已取得了明显成效,请您介绍一下全国煤矿整顿关闭的情况。
赵铁锤:《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下发后,各省(区、市)政府高度重视,都认真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扎实开展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去年各省(区、市)确定的关闭矿井数量目标为5026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各地上报关井数的基础上分3批公告了5243处关闭矿井名单。截至4月7日,全国累计关闭矿井5931处,完成关井目标的118%,完成公告数量的113%。大部分省(区、市)关闭力度比较大、效果比较好。在27个有关闭矿井任务的省(区、市和单位)中,有24个省(区、市和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了任务,其中河南省计划关闭340处,实际关闭857处,完成计划的252%;河北省计划关闭220处,实际关闭352处,完成计划的16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关闭95处,实际关闭141处,完成计划的148%;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关闭400处,实际关闭486处,完成计划的122%;广东省253个煤矿已关闭243个,对在梅州市保留的10个煤矿,省政府也已决定短期内予以关闭。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一步转变作风,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先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了一批事故隐患。据调度统计,今年一季度,各产煤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组织440个检查组,检查煤矿企业2 766个,下达执法文书6 432份。同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截止到今年3月31日,共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1万9 641个,办证率为84.0%。所有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煤矿安全工作。
记者:在整顿关闭工作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赵铁锤:今年2月中旬到3月中旬,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先后两次、共组织12个督查组,由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同志带队,分别到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湖南、重庆、贵州、云南、青海和新疆等12个省(区、市)的重点产煤市、县和煤矿企业,进行了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各督查组重点检查了各地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情况,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停产检修煤矿春节后恢复生产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督查中发现,目前各地还存在着整顿关闭工作进展不平衡,煤矿资源整合工作不规范,煤矿相关证照管理不严格等问题,应该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整顿关闭工作进展不平衡。截至4月7日,还有3个省没有完成确定的关闭矿井数量目标。有的证照管理部门对应关闭矿井没有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部分地区关井质量还达不到《特别规定》关于关闭矿井的标准要求,有的井筒没有炸毁,有的设备没有拆除,有的地方对该关闭的矿井没有及时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给非法开采、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留下了隐患。同时,部分地区还存在非法开采现象。
煤矿资源整合工作不规范。突出表现在有的地方资源整合的思路不清,用“资源整合”代替“关闭矿井”,一些列入资源整合的矿井不具备整合条件且没有制定整合方案,庇护了一部分不合格矿井;不少地方没有制定资源整合的具体指导意见,资源整合矿井没有真正实现资源、资产、技术等优化重组;对资源整合煤矿监管不严,整合过程中操作程序不规范,甚至发生重特大事故。
证照管理存在问题。一些煤矿相关证照颁发管理部门在颁证工作上拖拉推诿,存在相关证照该发没发、该吊销没吊销的现象;一些煤矿由于采矿许可证过期没有及时进行延续登记,影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如云南省采矿许可证延期的较多,办理延续登记周期较长,在曲靖市633处矿井中就有452处矿井采矿许可证过期,占全部矿井的比例高达71%;重庆全市有120处经整顿验收合格的煤矿由于采矿许可证过期,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还有一些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继续组织生产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记者:上述问题的存在,说明某些地方和部门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认识上仍有一些偏差,影响了整顿关闭工作的开展。那么,应该如何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认识?
赵铁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坚决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多发、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及安全生产方针原则和对策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两个阶段性目标:“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重特大瓦斯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12项治本之策。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近期要抓好的10项重点工作;在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7项综合措施。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一次将安全生产纳入了经济社会五年发展规划。所有这些,为我们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基础。
因此,我们一定要树立信心,坚定决心,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真正将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打好、打赢。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只能前进、不能后退。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强调要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总局李毅中同志也提出要“破釜沉舟、背水一战”,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工作部署,坚决打好这场攻坚战。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同志,都要认真领会、深刻理解总书记和总理的重要指示,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上来,统一到总局党组的要求上来。
记者: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攻坚战,下一步将如何开展?
赵铁锤: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监管监察工作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加快关闭工作进度,促进整顿关闭工作的深入开展。4月11日,我们在中央主流媒体上公布了各省(区、市)关闭矿井的进度。有关省(区、市)对已确定关闭尚未关闭到位的矿井,要由相关证照颁发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证照,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各省(区、市)都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要求,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并及时提出2006年关闭矿井的数量目标和分阶段工作计划。同时,要在巩固煤矿整顿关闭已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按照《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精神,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严格执行煤炭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程规章,严把入口、畅开出口,形成正常的煤矿“退出”市场机制,将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引向深入。
正确把握煤矿资源整合政策,推动整合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资源整合工作必须遵循“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整合后形成一套生产系统”的原则,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若干意见》特别强调,全国煤矿要在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矿井;经整合形成的矿井的规模,山西、陕西、内蒙古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各省(区、市)相关规定高于上述要求的从其规定;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即注销各种证照、予以关闭;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特别规定》要求依法予以关闭。
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特别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于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井,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改扩建矿井,一律在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才能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矿井,凡发现采矿许可证过期的,一律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以及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规定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各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凡发现煤矿证照不全的(包括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开采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1~5倍罚款,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