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6月30日之前未能获得许可证的,要依法关闭。这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做出的部署。时间已近5月,这项工作总体上看差距还较大,问题还不少。为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4月18日召开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许可及整顿关闭工作视频会议上要求,以攻坚的精神、意志和措施,打一场整顿关闭攻坚战。
形势严峻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一司统计,截止到3月31日,全国非煤矿山已申请许可证10万7 785个,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已受理许可证申请7万4 890个,受理率为69.5%;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4万8 118个,颁证率为44.6%。
其中,江苏、山东、新疆、河南等4个地区的审核颁证工作进展较快,颁证率超过了90%,另有天津、新疆建设兵团等6个地区的颁证率超过了50%;还有陕西、甘肃、青海等14个地区的颁证率不足30%,特别是上海、广东、福建等3个地区,进展较慢,到目前为止审核颁证率不足5%。
截止到4月15日,全国7 477家未按期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已被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各级政府关闭的有7 335家,已提请关闭率为98.1%;尚未提请政府关闭的还有142家,其中江西42家、贵州36家、云南64家,其余28个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依法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均已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未按期申报的7 477家非煤矿山企业,已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的有6 302家,已实施关闭率为84.3%,其中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河南、湖北、重庆、陕西、青海和宁夏14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全部完成了关闭工作;河北、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和新疆等7个地区的关闭率也已超过80%;内蒙古、贵州、云南等3个地区的关闭工作进展较慢,其中内蒙古只完成了关闭任务的32.3%,贵州只完成了42.4%,云南完成了29.6%。
问题突出
今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一司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的要求和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总体部署,专门组织了4个督查组,对内蒙古、辽宁、江西、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宁夏、新疆9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非煤矿山颁证情况,特别是对2005年12月31日前未按期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关闭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督查中发现,关闭工作中存在以下5个主要问题。
一是以整合为名,该关未关的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地区将未申报矿山企业以资源整合的名义,未按总局“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进行整合,造成该关闭的未关闭。
二是关闭工作中各部门联动机制协调不够。各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孤军奋战的现象,向政府主动汇报、反映的力度不够,与相关部门的主动配合、协调不够,造成部分地区关闭工作比较被动,进展缓慢。
三是关闭工作程序还不够规范。总体上看,各地的关闭措施和有关法律手续比较完备,但具体做法不尽相同。比如有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使用证是收缴的,有的是发文通知派出所停用的,有的甚至打个电话就说作废了。这在法律程序上有欠缺,一旦被关闭企业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可能造成被动。
四是还存在关闭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各地对被关闭矿山现场处理不彻底,主要表现在井工矿山的井口没有被封闭或填实,露天矿山的边坡未经处理,警示标志还不规范等问题,给人员误入井下造成伤亡或者滚石伤人等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五是有些省、市信息报送不及时、渠道不畅。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全国统一使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各地建立许可证信息月报制度,但各地没有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按时报送。特别是在今年上半年关闭工作的攻坚时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又建立了全国非煤矿山关闭工作旬报制度,但全国大部分数据都是靠电话催报上来的,严重地影响了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
李毅中局长在4月18日召开的视频会议上指出,一个时期以来,各地、各单位在宣传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安全基础和加强安全管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动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的贯彻实施。但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区和单位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上措施不力,审查颁证工作效率低下,大量企业至今仍处于无证生产状态;一些同志对整顿关闭存在一些思想顾虑,等待观望,动作迟缓;联合执法机制尚未形成,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不密切。总体上看差距还较大,问题还不少。
意义重大
今年1季度全国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6.5%和8.1%。其中煤矿下降18.5%和32.6%,非煤矿山下降20.1%和11.9%,危险化学品下降4.8%和30.1%,烟花爆竹下降40%和80%,建筑施工下降26.1%和9.6%。全国安全生产在继续保持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的同时,形势仍然严峻。高危行业和领域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非煤矿山、危化品泄漏爆炸和污染、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以及道路交通等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李毅中指出,造成当前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安全生产市场准入门槛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没有被“卡住”,大量生产力水平低下、管理手段落后、缺乏安全保障能力的小厂小矿,充斥在高危行业的各个领域。这些企业一般都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大多数基础很差,整顿无望;还有相当一部分去年就已列入关闭计划,至今仍未完全关闭到位。这些厂矿都是滋生事故的危险源,对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必须下决心解决。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为解决高危行业领域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小厂小矿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良好契机。用好安全许可这个法律武器,抓住目前的有利时机,打赢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这一仗。对此一定要严肃对待,切不可敷衍塞责,推诿迟延。
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是搞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一项治本之策,也是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李毅中强调,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意义。
他说,安全许可是国家行政许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手段。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能够提高高危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迫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接受整顿,彻底改善安全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使整改无望和整顿不合格的企业依法关闭,从高危行业生产领域退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安全生产工作理念。
明确要求
目前,全国已申请未受理的非煤矿山有3万2 000多个,已受理未颁证的还有2万6 000多个,两项合计占总量的53.8%。时间很紧,任务很重,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整顿关闭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为此,李毅中要求,非煤矿山要借鉴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的经验,树立攻坚意识,加快工作进度。以攻坚的精神、意志和措施,打一场整顿关闭攻坚战。要严格把关,提高颁证工作质量。要严格掌握颁证标准,严把颁证前的整改验收关,加强许可证的动态监管。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搞好颁证和整顿关闭工作的协调。要把整顿关闭作为联合执法的重点,注重审核发证与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
针对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状况比较复杂的问题,李毅中指出,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破坏资源和环境的企业必然会遇到阻力,甚至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煤矿整顿关闭中,就先后出现了假停真开,以整合、技改为名拖延、逃避关闭的情况。借鉴以往的经验教训,要重点盯住以下3类情况的企业:
属于资源整合的,要本着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严格予以规范;属于技术改造的,要检查是否履行了合法手续,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是否遵守施工安全规定;属于没有注册登记非法生产的,要结合颁证审核进行现场审查,发现一处提请当地政府关闭一处,切不能因为是非法厂点,不在颁证序列就听之任之,并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同时,要借鉴在煤矿开展“清纠工作”的做法,严厉打击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以及包庇纵容非法生产的腐败行为。
严格标准
为打好非煤矿山整顿关闭攻坚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一司进一步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关闭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标准。
尽快完成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请关闭的工作。对未按期整改和经整改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矿山,要坚决履行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按要求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其依法实施关闭。
主动联系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矿山依法关闭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公安、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电力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作为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以安办的名义推进这项工作。要积极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落实各自职责,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把其余1175家未按期申报企业的关闭工作限期完成。
关闭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1.安全监管部门统计、核实依法需要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依法对这些矿山企业下达停产指令。
2.安全监管部门将应关闭的矿山企业名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对其依法实施关闭,同时,将此名单抄送公安、国土、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
3.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依法关闭的决定后,应将关闭决定主动送下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安全监管、公安、国土、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停止对民爆器材、电力等直接生产物资的供应。
4.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关闭决定,在当地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应依法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
5.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对其实施关闭。
矿山企业关闭应符合以下标准:
1.收缴相关证照。对于关闭矿山,公安部门应依法收缴其民爆器材购买、储运、使用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收缴其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照。
2.拆除矿山生产设施。用于矿山生产的供电、供水、矿石提升运输加工等直接生产设施应依法拆除。
3.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破器材应由公安部门依法收回,妥善处理;矿井井筒应封闭或填实;露天边坡和台阶应有效处理,防止出现事故隐患;在关闭矿山的地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生产场地的平整和地貌的恢复。
督促已申报矿山企业抓紧制订整改方案。目前,全国已申请未受理的非煤矿山有3万2 000多个,已受理未颁证的还有2万6 000多个。各地要认真分析这些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督促企业抓紧完善各项申报程序;对于作业场所不符合发证条件,需要整改的矿山,要督促企业在有效期限内制订整改方案,积极按要求整改;对一些明显整改无望的矿山企业,要向业主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阐明利害关系,避免投入整改资金后,企业按规定仍不能持证生产,从而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切实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要重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总局对许可证信息月报和关闭工作旬报的要求完善工作制度,特别是在最近完成“两个关闭”的攻坚时期。各地要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非煤矿山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电子信息的报送工作,提高工作效能。
加快许可证审核颁发进度。目前,全国非煤矿山安全许可证颁证率只有44.6%,还有3个省的颁证率不足5%,这些地区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颁证进度缓慢的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颁证进度。特别是对矿泉水、砖瓦粘土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要督促企业抓紧完善规章制度,履行手续,抓紧实现这类企业的持证生产。对于井工矿山和尾矿库,要规范程序,严格审核安全生产条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颁证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