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受伤赔偿难,法院判决———无合同也存在劳动关系
女子经人介绍到砖瓦厂上班,工作时受伤,砖瓦厂却拒绝赔偿,遂向金坛法援中心求助。
2012年3月,云南女子刘某经田某介绍到金坛某砖瓦厂工作,工种为上车工。然而,刘某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她就赔偿问题与砖瓦厂多次协调,但厂方均以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由于刘某与砖瓦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获得工伤赔偿,就必须确定劳动关系存在。随后,法援中心指派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向金坛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厂方认为,刘某由田某招聘,厂方与田某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由厂方按工价计件与田某结算工资,再由田某支付刘某工资,所以厂方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田某和车间工人王某都出庭作证,证明劳务协议存在,并承认刘某在厂里做上车工。
援助中心承办人员认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根据多重因素综合判断。刘某作为上车工,是厂方生产流程的一个环节,受厂方监督管理,而田某和王某的证词刚好证明刘某在工厂工作的事实。另外,其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工资发放签字记录,均是以厂方名义。
仲裁庭认定刘某与砖瓦厂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厂方不服,上诉至金坛法院,一审判决刘某与砖瓦厂存在劳动关系。厂方再次上诉至常州中院,但最终撤诉。确认劳动关系是取得工伤赔偿的第一步,下一步法援中心将帮助刘某解决赔偿问题。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暮秋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