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老乡小陈是当地玻璃厂的一名工人,今年6月的一日上午,小陈在上班(有事迟到)途中因意外被一辆车撞伤,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车主承担主要责任,小陈承担次要责任。后来,小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确定小陈所受伤害为工伤。但玻璃厂不服,工厂认为当天小陈上班迟到近半个小时,事发是在小陈迟到上班的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请问,当天小陈因有事迟到上班,在上班途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从本条规定分析,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引起的事故或者伤害都是工伤的范畴内,至于时间并未明确规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从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分析,应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小陈因有事迟到,但其受伤仍在上班的途中,因此,其仍应该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上班途中。
小陈迟到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于该行为,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处理;而工伤属另一法律关系,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提并论。因此,小陈虽然迟到,但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这样才符合确立工伤保险的目的,也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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