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员提前去单位 途中遇车祸认定为工伤
黄某是某商场钟表公司营业员,2012年12月5日,9时20分左右,黄某步行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被诊断为左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次年9月16日黄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商场钟表公司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正式上班时间为上午10点整。南昌市人保局认定黄某系在上班路上发生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为工伤。该钟表公司表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该钟表公司交付不了证据说明,于是判决维持黄某工伤认定。该钟表公司提起上诉。
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商场的对外营业时间为上午10点,但营业员一般会提前30分钟到商场整理商品及打扫卫生,黄某应属于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范围内 职工无需垫资看病
10月27日,记者来到了南昌市第一医院北院。在医院大厅里的挂号处已排起了长队,记者走进康复医学科治疗室,看到众多工伤患者在康复医师和治疗师指导下或通过专业设备吃力地进行着康复治疗。。
该院康复医学科副主任余政称,接治患者是以先康复后评残的原则,费用都是通过工伤保险进行结算,只要是在医疗保险范围之内,患者无需垫付任何费用。据了解,2012年,该院接治123人,2013年增至270人,而今年1至9月,接治人数已达297人。余政表示,目前工伤认定患者呈现连年递增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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