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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路线上班途中发生意外,是否算工伤?

  河北周建军律师事务所窦兴文律师,做客第382期“廊坊日报公益行动——律师法律援助热线”栏目,现场接听读者电话,解答相关法律咨询。

  合理路线上班途中发生意外,是否算工伤?

  市民杨先生:亲戚孙某是某公司承包经营的某高速停车区保洁员。2013年8月17日早上,他骑自行车上班,通往停车区的便道涵洞桥下因前日下雨积水无法通行,他便从高速公路护栏破口处穿越高速公路,不幸被撞身亡。交警部门认定他负同等责任,三河市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但孙某所属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请问,孙某穿行高速公路上班,是否属于上班的合理路线?孙某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答:合理路线的确定要从选择的限度来考察。合理路线,一般是指两地的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多样性,法条难以明确列举所有情形,必须根据社会生活的一般常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公正的理念进行断定。就本案而言,工作场所的特殊性使孙某可选路线极为有限,在原合理路线因自然因素受阻后,其要按时上班,只有选择从护栏破口穿越高速公路,该路线选择具有唯一性,因而也具有合理性。

  合理路线的界定要充分考虑目的因素。“上下班途中”主要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一些附带目的如果在不足以影响到上下班整体目的的情况下,也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如上下班顺道买菜发生交通事故等都可以按照工伤来处理。具体到本案,孙某翻越护栏进入高速公路赶往上班地点,虽然存在违法事由,但其目的是为准时上班,而非为在高速公路上停留或从事其他活动,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在当日早上在高速公路从事其他活动,不能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而否认其选择该路线上班的合理性。

  路线违法性应由“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后果来评价。虽然选择违法路线从一开始就具有法律上的否定性,但一方面,个体对事物的认知程度、现实的复杂情况都对当时的选择发挥着作用,对一些特殊复杂情况的判定应因此适当放宽,不应求全责备。另一方面,对于孙某穿越高速公路的违法行为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进行制裁,不应因此再限制其在工伤认定方面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对孙某的过错程度和事故认定已考虑在工伤认定之中,意味着没有必要在选择合理路线时再对违法路线选择进行排除。基于孙某承担非主要责任的认定,社保部门认定其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被公司解聘该如何维权?

  市民王先生:我在某国际俱乐部上班,任俱乐部的前厅经理。今年7月,俱乐部进行部门整合让我担任客户经理。我不同意安排,俱乐部就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如果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经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单位的单方调岗。该案中,《员工手册》中关于员工拒绝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属严重过失,可以予以辞退的规定侵犯了您变更劳动合同的协商权,触犯了法律。

  另外,俱乐部还提出岗位调整是因为原来部门取消,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上,部门的合并分立等调整是出于单位的经营管理需要,是“主观意愿”的体现而非“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

  因此,俱乐部在没有与您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调整您的工作岗位并且还以您不服从安排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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