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9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调整2014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将对2014年辽宁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予以提高。其中,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
此次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的调整,待遇调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后: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3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2000元/月,二级伤残1890元/月,三级伤残1780/月,四级伤残1670元/月;五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0元;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5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3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080元/月。此外,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工亡人员的配偶92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870元/月。
省人社厅表示,各市(县)在本次待遇调整后,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仍低于本指导以及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此次“三项待遇”调整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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