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没给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缴纳社会保险,这样的“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企业该给予工伤待遇吗?答案是肯定的。近日,聊城莘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企业支付伤者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王某自2010年3月起在莘县一企业打工,用工时企业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2011年10月的一天,王某在操作工作所用的机器时,左上肢被机器卷入,不幸受伤。后住院治疗两个月,企业为其支付了住院医药费。
出院后,王某的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部分七级伤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认定王某受伤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鉴定王某的伤达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七级。随后,王某以工伤为由要求企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企业认为王某非正式人员,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协商无果,王某将企业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影响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就其损伤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某所在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企业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间的误工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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