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口说无凭”,然而口头约定装修,不签合同就施工的事儿不少见,可万一出了事故责任分配、索要赔偿都会成为麻烦。建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
事情说起来有点儿“绕”。当事人蒋某是市区某宾馆一家店面的业主,今年7月到9月间因为店面装修,把工程交给张某来施工,张某请了贾某做木工,而贾某又找来陈某做帮工。这4人之间都只有口头协议,并没有签订合同。
不料,关系链末端的陈某在施工期间不慎伤了脚,虽然如今已经治好了,可费用花去不少。现在,陈某要求蒋某、张某、贾某对他的受伤做一次性处理,提出治疗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等合计12000元,但对于这笔费用的摊派,几人发生了争执。
建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只好与“老娘舅”冯元龙一道,逐一沟通协商。其中,蒋某倒很配合;可张某觉得自己已经垫付了陈某的医疗费用,赔钱就该少赔点儿;贾某家里经济也不宽裕,动辄上千元的赔偿金实在负担不起。而伤者陈某,一方面自己吃了苦,另一方面家里老母因生病亟须用钱,这几方扯皮的事情更让他着急上火。
“老娘舅”冯元龙说,施工最好事先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万一发生事故的责任分配情况,这样就不易发生纠纷,也能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但现实的情况是,这4人之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4人就都得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中,张某是项目承包人,理应在施工期间做好安全措施,因此需要承担大部分责任,而业主蒋某和陈某的上一级施工方贾某,应该对装修项目做好监管和监督工作,也要各承担一部分责任。
据此,经协商后认定赔偿金额为:张某5000元、蒋某3000元、贾某4000元。出于对贾某家庭经济条件的考虑,调委会就贾某与陈某两人作了进一步的调解,陈某同意减免贾某1000元,将贾某的赔偿金额降低为3000元。此起纠纷就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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