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坐公司班车,自行回家,结果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该职工违反了公司的班车制度,所以其受伤不属于工伤,起诉要求撤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近日,南京溧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的班车制度强制职工坐班车上下班,限制了劳动者自由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应属无效,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请。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起诉人社局
2010年9月,陆婷进入明健公司从事炊事员工作。2012年11月9日中午,陆婷下班回家,在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其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交警认定,陆婷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013年12月5日,经陆婷申请,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陆婷为工伤,明健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2014年3月10日,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工伤认定。明健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明健公司诉称,陆婷是溧水区外人,家离公司有二十几公里,上下班必须坐班车,公司为此专门制定了班车制度及坐班车人员统计,规定“若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在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人社局认为工伤认定没问题
公司认为,陆婷受伤时间不是上下班时间。陆婷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中午时间,而这个时间不是上下班时间。陆婷在公司从事炊事员工作,公司有两名炊事员,她们两人烧中饭和晚饭,所以中午根本没有时间回家,公司也不允许她回家。2012年11月9日那天中午,她在没有向公司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公司。这已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所以,对陆婷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
人社局辩称,即使公司对住区外职工有班车接送,但职工对上下班交通工具有选择权,公司不能以此来限制或剥夺职工的该项权利。陆婷受伤时间符合上下班时间。通过调查,事发当天,陆婷与另一人为公司员工做了午饭,因下午另一人当班,陆婷在清理碗筷后回家,在下午1点发生交通事故,其受伤时间和下班时间吻合。即使陆婷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离开公司,也不能因此否定陆婷工伤成立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公司诉请。陆婷称,公司没有安排班车接送她上下班,也没有严格规定一定要乘坐班车下班,事发当天中午,她是正常下班,请求法院驳回公司诉请。
法院驳回公司诉请支持工伤认定
溧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明健公司《班车管理制度》规定:“若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在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应当认定,公司以此制度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不予以采纳。
陆婷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实三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争议焦点是事发时陆婷是正常下班还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及陆婷违反单位班车管理规定,是否影响其工伤的认定。关于事发时陆婷是否正常下班,因证据之间相互矛盾,难以查实,法院认为,即使陆婷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处罚,但不能以此剥夺陆婷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不应影响其工伤认定。公司的班车管理制度限制了陆婷上下班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明健公司要求撤销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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