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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层层转包致工伤事故

  □案 情

  2011年5月,宁波某工厂拟扩建厂房,将工程以包清工形式发包给了没有建筑工程相应资质的承包人潘某。承接该工程后,潘某又把全部工程转包给了刘某,从中赚取4元/平方米的差价。但刘某也无建筑工程相应资质,他承包后雇佣了华某、胡某等人进行工程建设。

  2011年5月16日,胡某在用吊车吊装彩钢板的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彩钢板滑落,将华某压成重伤。因伤势严重,华某经过多次转院治疗,于2013年7月20日才出院。后经鉴定,华某的损伤情况为五级伤残,且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2013年8月10日,华某将刘某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受理案件后刘某提出,潘某明知道他没有建筑工程相应资质,还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也应当承担责任。后华某要求追加转包人潘某和发包人宁波某工厂业主王某为共同被告,法院予以准许。

  □说 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合同法》第272条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并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该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某想节省费用,将厂房建设施工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被告潘某;潘某想从中赚取差价,又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被告刘某;刘某又雇佣华某等人进行具体施工,故王某、潘某应当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承担赔付款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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