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离单位约1500米,步行只需20分钟,但在下班约两个小时后,保安王某在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
人社局认定是“工亡”,王某所在的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则认为2小时已经超出了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遂将人社局起诉到法院,但两审均败诉。
>>人社局认定:
下班途中遇车祸是“工亡”
去年1月15日晚11时,在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长安校区南门值班的保安王某下班,他步行回长安南街韦曲供销社家属院。次日凌晨零时50分,他走到申店桥北约100米处,被一辆小轿车撞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次要责任。
同年3月,王某妻子向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后因王某与学院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而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同年5月,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与学院劳动关系成立,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后,长安区人社局于当年9月作出认定,对王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亡”。
>>单位有异议:
下班已近两小时 超出了“合理时间”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不服,于去年底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提出“约2小时不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但没有证据佐证王某在下班途中因其他事由导致意外。此外,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合理时间”的限定作出规定,因此,学校的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长安区人社局按照工伤认定程序,根据王某在下班必经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长安区人社局作出“工亡”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两级法院审理:
单位没证据证明其他事由导致车祸 认定“工亡”没错
随后,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提出上诉,理由是王某家离学校约1500米,步行需20分钟,而发生交通事故距其下班时间约两小时,不在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内,不能认定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亡”。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没有证据佐证王某在下班后因其他事由导致交通事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疑
如何判断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并未作出详细说明,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合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发布了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对“合理路线”有明确说法:“上下班途中”应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用人单位无权加以限制。只要是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关于“合理时间”,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只要劳动者从家出发的目的是为了上班,而不是为了干其他私事,都应认定为上班途中所需的合理时间。
有法官认为,对“合理时间”范围的界定应结合职工工作性质、生活习惯、社会情理等,不能脱离实际去判断其是否是在“合理时间”范围内,这不仅会曲解《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更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切身权益,也会打击劳动者上班的积极性。
>>相关案例
下班后绕路购物遇车祸 未被认定为工伤
去年下半年,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下班途中遇车祸未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件。
事发当天下午5时30分,张某从单位正常下班,她没有直接回家,而是邀请同事绕道至某大型超市购物、用餐直到当晚7时30分。此后,她又到某大厦等朋友下班,晚上8时30分与朋友见面后一起回家。途中,张某的摩托车出现故障,晚9时30分,在修理摩托车时,一辆货车将其撞倒。铜山区法院认为,张某绕路去购物、等朋友下班耗时4个小时,已明显超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围,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对劳动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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