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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内取出金属片还不算工伤?

  家住溧水的阿城一直在弘桦公司上班,在2012年2月1日后,阿城觉得眼睛不好去医院检查,取出了一块金属异物。

  同年年底,阿城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然而,阿城所在的公司却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阿城的工伤决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用人单位状告人社局

  2007年10月,阿城到弘桦公司上班,主要从事铣床操作工作。

  2012年2月1日起,阿城突然感觉到右眼视物不清,经手术,阿城右眼取出1.5mm×0.5mm大小金属异物一枚。2012年12月24日,经人社局认定,阿城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对此判定,弘桦公司认为无法证明阿城的眼睛是何时、何地、何种原因因工受伤引起的,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决定。

  经法院审理,阿城提交了证人证言、医疗机构的诊断材料等证据,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阿城从事的铣床操作工作,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有金属物溅出,公司未对劳动者采取基本的眼部保护措施,而且提供的职工证言及考勤表不能合理有效推翻工伤认定,因此,法院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请求,认定阿城为工伤。

  工伤用人单位压力大

  “近年来,用人单位状告人社局屡见不鲜,就近期,我们就判决了三起,最终都是判人社局胜诉。”溧水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说。

  为什么用人单位不希望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据了解,一旦员工被确定为工伤,员工不仅具有工伤保险基金,还将享有一系列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伤残职工,能够享有一定的权益,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因工伤不仅要承担职工的医药费,还要承担这么多的保险费和后续保障费,确实‘压力’很大。”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因此才会有不少用人单位极力反驳人社局的工伤判定,但这对员工来说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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