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肖先生问:我父亲在一家机械加工厂工作,年后上班后,厂子里的机器按例检修,检修中发现一个机器的一个零部件坏了,需要外出购买。负责检修那台机床的是个新师傅,他怕买错就央求我父亲一起去。我父亲就跟他一起出去买零件,但在半路却被一辆小货车撞了,总共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我们找厂里要求按工伤处理,可厂领导却认为是我父亲私自外出,不属于工伤。我想问问律师,我父亲为厂里出去办事,怎么连工伤也不算呢?
律师解答:根据您所述情况分析,您父亲上街购买修理机器的零件并未接受单位指派,是其自行离开工作岗位的。在此期间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显然不是在劳动工作场所因劳动安全未受到应有保护所致,也不是外出执行工作任务受外力所致,不属工伤性质。因此,在你父亲和单位之间,不产生具体的工伤劳动保险待遇法律关系,因此不能请求单位按工伤待遇对待。
但是,虽然你父亲是属于非因工受伤,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员仍可享受“非因工受伤待遇”,具体包括:单位应负担一定医疗费用,发给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工资等。在职员非因工受伤是侵权造成的情况下,医疗费用等应主要由侵权人负担;职员停止工作医疗期间的工资,企业应按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工资待遇标准,发给相应的伤假期工资。职员少收入的工资部分,也应由侵权人负担。更何况你父亲外出是为了单位利益,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公平原则的规定,对于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受益人一方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你父亲受伤造成的损失,主要应从道路交通事故角度寻求肇事人的责任,单位应给予你父亲“非因工受伤待遇”及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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